据中国新闻周刊8月24日报道,湖南衡阳一老人身体不适在茶馆门口凳子上休息晕倒,店主帮扶送医后老人离世遭索赔10万元,最终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支付了1.9万元,引发网友热议。祁东县司法局表示,已就店主帮扶老人遭索赔一事介入调查。据红网时刻新闻报道,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解,确认店主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后店主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一次性帮扶死者家属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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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起事件,一直困扰着公众的是,既然认定店主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还要赔偿1.9万元?真的是店主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吗?难道不是店主是开棋牌室的,担心死者家属闹、影响生意,而在派出所的“协调”下被迫“花钱买太平”吗?

既然老人离世事件已经引起了警方的关注,当地派出所也已经介入,就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按照对事件性质的认定处理,而不是“和稀泥”。殊不知,死者家属的索赔行为,一定程度上,有敲诈勒索的嫌疑,警方应当对其实施警告,而不是“和稀泥”,让帮扶店主掏所谓的“人道主义关怀金”。这样的名词,估计也只有当地派出所能够想得出来。

很显然,当地派出所在处理此起事件上,采用了交通事故中的无责赔偿思维,亦即“死者为大”“伤者为大”“闹者为大”思维,认定无责,但也要无责赔偿。

可以理解的是,交通事故中的无责赔偿,更多的是建立在交强险的基础上,亦即车主交了强险,为了让事故另一方获得一些利益赔偿,从而有利于事故更好处理,让保险公司为此买单。

实际上,看起来是保险公司买单,最终的买单者,还是车主,是无责方。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是建立在车主交了强险之后,是建立在车主在下一年度的车辆保险方面要提高保费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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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所谓的无责赔偿,对车主来说,并非无责,只是间接地通过保险公司去担责。这种逻辑,本身就激活了交通违章者的违法违章内在冲动,让他们普遍存在一种只要敢于闹,就一定会有好处的阴暗心理。那么,谁还会对规则、规矩、法律、法规有敬畏之心呢?诸如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还如何杜绝呢?

中国的交通事故频繁,很大程度上,就与交通事故处理上的不严格依法有着密切关系。如果能够坚持“谁违法、谁担责”“谁违法,谁承担一切后果”原则,交通事故会大幅降低。

再回到湖南衡阳的此事帮扶老人事件上,明确界定帮扶者没有责任,仍然让其支付了1.9万元所谓的“人道主义关怀金”,还有天理吗?如果1.9万元是死者家属给予帮扶店主的“感谢金”,那倒是一次可以令全社会感叹的行动。可是,1.9万元是在派出所的“协调”下,从10万元“索赔金”变成的“人道主义关怀金”,是一次典型的“和稀泥”。

如果当地派出所不信,将“人道主义关怀金”行为交给全国人民来投票,可以肯定,100%都会认为这是不应该给的,100%认为帮扶店主是在派出所的压力下认的,100%支持帮扶店主不要给。

如果派出所在处理此类过程中,采用“和稀泥”的方式,对不讲理者就处处退让,对讲理的就处处施压,那还有公平、正义可言,还如何去扬善抑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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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司法机关表示,将介入调查。这当然是一种姿态,也是一种措施。但是,仅仅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是不可能给出有效结论的。对此起事件,至少应当是政法委介入调查,最好是由纪检、政法等组成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

此举也不是想把事件弄大,而是要给社会一个正确导向,让舆论和公众对事件的处理,能够在今后也有一个正确的选择。否则,谁还敢去扶一把、帮一下呢?同时,对警方的公信力也是会产生负面影响的。

无责仍要担责、无责仍要赔偿,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导向,也是正义社会不该有的打开方式。“死者为大”“伤者为大”,应当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而不是“闹者为大”,不是“和稀泥”。而眼下的无责担责、无责赔偿,说到底就是一种“和稀泥”。

如果出现诸如交通事故等致人死亡的事件,只要存在违法违章行为,就必须是违法违章者承担责任。至于死者家人因此生活出现贫困等,那只能是另一种渠道解决的问题,譬如社会救助、社会公益、社会帮扶等,而不是用所谓的无责赔偿把责任转嫁给无责者。如此,就无法让法律在公民的心里扎根,无法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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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湖南衡阳的此起事件,必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意见,不能让提供帮扶者好心得恶报。这不是文明社会应当出现的现象,更不是警方在处理此类事件中应当采用的手段。1.9万元不多,但1.9万元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闹者为大”不能成为处理此类事件的理由,更不应当在文明社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