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你大概没见过,甚至难以想象这样的庭审现场:
旁听席上,大妈在织毛衣,大爷在抽旱烟,小孩躺在座椅上啃黄瓜;原被告扭打在一起,审判长去劝阻反被误伤;证物被随意调换,辩护词永远都是一套,群众可以随时插嘴……法庭好像过家家。
但这却是我国八十年代的司法现状,也是电视剧《重器》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情节。8月25日,这部法治题材剧收官,再度引发热议。从1979年新中国首部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到1997年刑法完成全面大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剧集横跨18年,用不同时代的典型案件,还原了司法探索的复杂性。
我们熟悉的刑侦或律政剧,大多都聚焦于跌宕的案情,就算交锋,也是建立在成熟的法治逻辑上:遵守司法程序、讲究证据规则,律师依法辩护、法官依律裁判。但透过这部剧,我们却看到,这套如今习以为常的程序并非天经地义,而是如何来之不易——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因当时的历史现实,“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实践中占据上风。经过几代法律人的努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面对冤错风险要格外谨慎”成为共识。
落到制度层面,从“疑罪从无”正式入法,“流氓罪”“投机倒把罪”这些“口袋罪”被取消,到死刑的适用范围限缩……在一个个案例和一项项调整中,我们逐渐理解了法治建设的“难”与“重”。
艰难起步
“新中国成立快三十年了,到现在连一部完备的刑法和刑诉法都没有,就连辩护人都是个摆设。”剧集开始在1979年,老审判长的话道出了当时的状况。多年来,定罪量刑靠的都是单行条例、政策和司法经验,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都缺乏法制保障。
直到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一天内通过了7部重要法律,被称为“一日七法”。自此,刑事诉讼程序才有了统一规范,刑事审判也有法可依。
但刑法出台后,社会并未真正稳定,各地恶性案件依然频发:1980年1月,广州发生袭击、杀害民警的“滨江路事件”。1980年10月,北京火车站发生自杀性爆炸案,造成9人死亡,81人受伤。1981年4月,三名外逃劳教人员劫持三名女中学生,在北京北海公园对其进行强奸、猥亵等等。
公安部统计,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其中大案5万多起;1981年增加至89万多起,大案6.7万多起;1982年74万多起,大案6.4万多起。在异常严峻的治安形势下,群众人心惶惶,当时,人们用“三气”来描述治安状况,即“坏人神气,好人受气,公安憋气”。
1983年8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9个决定,要求及时而迅速地办理重大刑事案件。
这就是第一次“严打”斗争,历时三年半。1983年到198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70余万人,起诉160余万人。
剧中有一集,1983年的北京街头,小混混陈硕强吻女学生,他的同伙闫晓军在一旁煽风点火。在混乱中,陈硕用刀刺伤了前来制止的男同学。公判大会上,陈硕和闫晓军因犯流氓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
当时的流氓罪,指的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行为。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随机性较大,是较为明显的“口袋罪”。然而面对当时严峻的治安形势,1983年的决定将流氓罪的最高刑提高到了死刑。剧中真实呈现的流氓罪适用扩大化、死刑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死刑公开执行等情节,都是法治起步阶段真实的司法生态。
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将流氓罪、玩忽职守罪、投机倒把罪等“口袋罪”进行了分解或细化,并推翻了“有罪类推”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等,才让普通人的行为边界、办案人员的裁判标准有了明确的依据。
剧中的第一个案子,女学生薛春燕被害,19岁的杜晓辉因曾追求过她、案发前发生过冲突且身上留有血迹与抓痕等,被迅速锁定为嫌疑人。尽管杜晓辉坚持自己无罪,但在当时的司法惯性与舆论重压下,案件没有经过充分质证便草草结案,他很快就被执行了死刑。
如果司法机关能详细调查薛春燕死亡的前因,杜晓辉的人生会不会不同?判他死刑的证据,真的“确实、充分”吗?当无辜者被判刑,被送进监狱,甚至失去生命,他的不甘和恐惧,有谁能听到?这些问题,在当时似乎难有答案。
《重器》中的杜晓辉案,与现实中的魏清安案类似,1984年他被执行死刑,同年真凶落网,1987年平反。而剧中的钱兴良“杀妻”案,是“亡者归来”式的典型冤案,其故事原型是佘祥林案。1994年,湖北京山男子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后改判15年有期徒刑,2005年其妻子张在玉突然回家,证实其并未死亡,佘祥林随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早年间的司法实践中,一度存在“有罪推定”惯性,证据有疑点也往往作出有罪判决。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具有深远影响的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条中这短短的一句话,保护的不只是被告人的权利,更为每一个普通人筑牢了安全边界。此后这些年,“疑罪从无”在实践中不断被夯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赋予更严格的内涵。
魏清安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李化伟案、孙万刚案、赵作海案……这些年,最高法纠正了一系列冤假错案,“疑罪从无”已被社会广为理解接纳。
审判公平
剧集中,律师袁亦方的法庭辩论片段被许多网友大赞“封神”。
这个情节发生在1983年,中学教师乔至良与妻子的亲侄女魏三妹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事情被撞破后,魏三妹服毒自尽。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乔至良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死刑。律师李乡替被告做无罪辩护,却被以包庇罪和泄露国家机密罪抓捕。
在公诉方出示完证据后,李乡的代理律师袁亦方说:“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也列为我方证据。因为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被告人无罪,还证明了他作为一名律师,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如果不这么做,他就渎职了。”
在他看来,如果律师因为履行辩护职责被定罪,那么,这种“连坐”式的逻辑会无限传递下去,最终法庭上将只剩下一种声音,司法公正也将荡然无存。“但是,总有一天,这种‘击鼓传花’会停住,因为那时中国已经走上了法治之路。”
1979年刑诉法规定,律师只能在“开庭前7日”介入诉讼。那时律师普遍缺乏完整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质证权。
1996年刑诉法的修订,给出了制度回应: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改革庭审方式,强化控辩双方的对抗。
从“开庭前7日”到“第一次讯问后”,不只是时间点的前移,更让辩护权不再是“庭审摆设”。
《重器》中呈现了早期群众冲击法庭、辱骂辩护律师的场景,也展现了律师执业权利从最初不受重视,到逐步被司法体系认可的完整过程。就像剧中所说,维护人的尊严是法律人的本分,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严,证明这个社会上每个人的尊严都是值得尊重和捍卫的。
反对家暴
剧中有一位妻子邱阿桂,在丈夫的拳头下熬了十几年,全村人都能听见她半夜的哭声,可没人敢管。直到丈夫要把14岁的女儿抵给债主换酒钱,她趁丈夫熟睡时动了刀。
千百年来许多人只认“杀人偿命”,没人在意她身上的旧伤有多少道,没人听她提过无数次想离婚的诉求。为了保全女儿的清白名声,她连辩解的话都不敢多说。死刑判决下来后,她没喊冤,只觉得是自己命不好。
1995年,“家庭暴力”的概念被引入中国后,业界和学界便一直呼吁并推动建立反家暴法律。经过21年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不仅诠释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明确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以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责任,也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做出了相关规定。
现在要是遇到邱阿桂这样的案子,法官会重点考察她受家暴的时长和程度、施暴人的过错程度。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量刑时会充分考虑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
如今的“邱阿桂”们,也不用再像当年那样孤立无援,可以向妇联投诉,可以找居委会调解,可以打110报警,可以找律师,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会再“叫天天不应”。
一路走来,那些不断反思更新的理念,愈加细致精密的实践,都融进了这柄重器,成了它最坚实的底色。
原标题:《“口袋罪”如何消亡?“疑罪从无”怎样入法?《重器》里的18年法治拓荒路》
栏目主编:王海燕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刘雪妍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