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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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咨询:

你好。我朋友是做货代的,去年年底接到一个客户出口日用品到香港的业务。我朋友收取了正常的代理费之后,又转交给另一个货代公司。最后在出口时被现场海关查验发现为无人机配件,经鉴定属于两用物项。经过漫长的调查,现在已经刑事立案。我朋友说他之前不知道这是无人机配件,上家说是日用品,所以才代理的。请问我朋友这种情况责任大吗?案件严重吗?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所述“将无人机配件伪报成日用品”的行为明显属于逃避海关监管、逃避许可证管理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判定为走私,涉案金额(或数量)达到司法解释的起刑点(人民币20万)的,则有可能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

2、该案的关键节点,谁决定将无人机配件伪报成日用品,其他人如果知情还参与就构成走私的共犯;如果本人是被瞒骗的,则因无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走私罪。此点,应全面审查证据材料来确定,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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