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蒋超良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蒋超良在1995年至202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7.46亿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十年受贿轨迹覆盖多家金融机构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蒋超良的受贿行为横跨整整三十年。在此期间,他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利用这些岗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多个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据此收受巨额贿赂。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蒋超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这一表述直接对应了7.46亿余元这一数字背后的实际危害程度。
重大立功为何仍判死缓
值得注意的是,蒋超良在案发后存在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查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同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其中实际获利已全部追缴。
然而,这些从宽情节并未改变死刑的定性。法院的裁判逻辑是:鉴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损失特别重大,死刑判决本身不能免除;但考虑到上述从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此最终落在死缓这一档。
死缓背后的终身监禁安排
判决书对后续执行作出了明确限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即便蒋超良在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也无法通过减刑或假释提前恢复自由。
这一安排与近年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趋势保持一致。对于受贿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案件,法院在保留死刑的同时,通过终身监禁条款确保刑罚的实际严厉性,避免死缓变相成为“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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