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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辅助驾驶车辆全面普及,部分驾驶人混淆“辅助驾驶”与“完全自动驾驶”概念,酒后开启智驾、加装作弊配件放任车辆自行行驶,试图规避醉驾刑事追责,给道路公共安全带来新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2级辅助驾驶场景下驾驶人的主体责任边界,划定“智驾神器”脱管醉驾的刑事认定标准。

本文结合《刑法》第133条之一、两高两部醉驾刑事案件办理意见及《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围绕案件事实、核心争议、裁判逻辑展开分析,厘清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法律区分标准,解读从重处罚情节适用规则,提炼该案司法指引价值,为智能驾驶时代醉驾案件审理、公众安全普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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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驾驶催生醉驾认定新难题

▌法律规范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2.《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条规定,二年内曾因饮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的醉驾行为人,应当从重处理;第十二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15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才可认定情节显著轻微。

3.国家标准GB/T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将车辆自动化分为0-5级,0至2级为驾驶辅助,驾驶人始终承担全程监管、随时接管车辆的法定义务,不具备脱离驾驶人独立行驶的技术与法律条件。

▌司法实践困境

当前国内量产乘用车普遍搭载L2级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部分车企营销模糊“辅助”与“自动”界限,市场涌现模拟手握方向盘、规避车辆监测的“智驾神器”。

少数驾驶人产生认知误区,认为开启辅助驾驶后车辆可自主行驶,酒后无需人为操控即不构成醉驾。此类案件出现新型抗辩理由:车辆具备自动行驶功能、本人未在主驾操作,不属于“驾驶机动车”,不应成立危险驾驶罪,司法裁判尺度亟待统一。

指导性案例271号针对该类新型行为作出权威定性,填补智能驾驶醉驾案件裁判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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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完整事实

被告人王某群,2025年9月13日凌晨饮酒后分两段驾车:第一阶段人工驾驶车辆返回小区;第二阶段再次驾车驶出小区,开启车辆2级辅助驾驶,使用私自加装的“智驾神器”欺骗方向盘监测系统,自身转移至副驾驶睡觉,车辆自主行驶至路口停驶后被群众报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114.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另查明,其2024年7月曾因酒驾被暂扣驾驶证、罚款一千五百元,属于二年内酒驾前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生效后无上诉、抗诉。

▌核心争议焦点

1.车辆开启2级辅助驾驶,被告人坐副驾未手动操控车辆,能否认定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驾驶人”?

2.使用“智驾神器”脱离主驾监管,能否阻却危险驾驶罪成立?

3.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50mg/100ml,是否可认定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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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层面:2级辅助驾驶不转移驾驶主体责任

1、技术分级决定法律责任归属依据GB/T40429-2021标准,L2级仅为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仅能辅助控制转向、加减速,无法应对突发路况、行人横穿、恶劣天气等复杂场景,系统脱离驾驶人监管会自动减速退出运行。法律层面,动态驾驶任务的责任主体始终为驾驶人,系统仅为辅助工具,不能替代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王某群完整学习过车辆智驾安全规范,明知双手脱离方向盘超两分钟系统会强制退出,仍加装作弊配件规避监测,主观上具有放任车辆无人监管行驶的故意,不能以系统自动行驶为由免除自身驾驶责任。

2、分阶段行为统一评价为醉酒驾驶王某群行为分为两段:第一段人工醉酒驾车,驾驶主体身份无争议;第二段开启辅助驾驶、坐副驾睡觉,全程由其启动车辆、设置目的地、改装配件欺骗监测,车辆行驶的启动、控制、风险放任均由其主导,两段行为属于完整连贯的醉酒驾车行为,整体评价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定性层面: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醉酒+机动车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114.5mg/100ml,远超80mg/100ml醉驾入刑标准;车辆在城市公共道路行驶,属于刑法规定的“道路”范畴,客观上对不特定行人、车辆形成公共安全危险。即便被告人未在主驾操控,但其主动支配车辆上路,危险由其行为创设。

2、主观要件:存在危险驾驶故意。王某群明知饮酒后不得驾车、辅助驾驶需全程手握方向盘、加装配件欺骗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仍主动购买、安装作弊配件,醉酒后放任车辆无人监管行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心态,具备危险驾驶罪主观故意。

▌量刑层面:具备法定从重情节,不适用轻微处罪规则

依据两高两部醉驾意见区分从轻、从重边界:

1.从轻适用前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无第十条所列从重情节;

2.从重情节:二年内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本案王某群虽酒精含量未达150mg/100ml,但2024年7月刚因酒驾被处罚,间隔不足两年,属于法定从重情形,排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适用空间,应当依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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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认定规则:0-2级辅助驾驶,驾驶人永久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仅为驾驶辅助工具,不具备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只要驾驶人主动激活辅助驾驶、设置行驶路线,无论是否在主驾、是否手握方向盘,均认定为车辆驾驶主体;私自加装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放任车辆无人看管行驶,属于加重违规情节,不能否定驾驶人身份。该规则直接否定“开启智驾就不算开车”的错误认知。

▌行为定性规则:改装配件脱管行驶,不阻却危险驾驶罪成立

驾驶人以“智驾神器”屏蔽车辆安全监测,脱离主驾驶位睡觉,实质上放弃对机动车的全部管控,大幅提升道路事故风险,该行为属于加重醉驾危险性的情节,而非免责理由。只要行为人醉酒后启动机动车、支配车辆在道路行驶,即满足危险驾驶罪客观构成要件。

▌量刑裁量规则:有酒驾前科的醉驾,不适用轻微不追责条款

血液酒精含量150mg/100ml以下仅为从轻考量基础条件,若存在二年内酒驾处罚、高速行驶、多人乘坐、逃避检查、改装设备脱管驾驶等从重情节,一律不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醉驾从严治理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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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层面:统一智能网联汽车醉驾案件裁判尺度

此前同类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以辅助驾驶作为无罪抗辩理由,各地裁判思路不一。本案作为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明确技术分级对应的责任划分标准,将国家标准作为刑事裁判说理依据,形成统一裁判标尺,杜绝利用智能技术规避醉驾处罚的司法漏洞。同时明确私自加装干扰车辆安全系统配件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为同类案件量刑提供指引。

▌行业与监管层面:规范车企宣传、整治违规“智驾神器”

1、车企应当规范宣传用语,严禁使用“自动驾驶”“解放双手”等误导性表述,车辆启动智驾功能时强制弹窗提示驾驶人全程接管义务;

2、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联合查处生产、销售模拟方向盘监测配件的商家,该类产品不符合车辆安全标准,生产销售造成重大事故的,可追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刑事责任。

▌社会普法层面:破除公众对辅助驾驶的认知误区

通过案例普法明确两层核心常识:第一,2级辅助驾驶≠自动驾驶,任何情况下不能脱离驾驶位监管、不能双手长时间离开方向盘;第二,技术工具不能突破法律红线,饮酒后无论是否开启智驾,只要操控车辆上路即构成酒驾、醉驾,加装作弊配件放任车辆行驶将加重刑事处罚,树立“喝酒不开车,智驾不例外”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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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迭代,不能改变现行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法律的基本逻辑。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以刑法条文、醉驾司法解释、车辆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三重规范为依据,清晰划定2级辅助驾驶场景下醉驾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

该案核心裁判逻辑可总结为:辅助驾驶仅为工具,驾驶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私自改装设备脱管行驶,不能免除醉驾刑责;有酒驾前科的醉驾,依法从重不予出罪。

本案不仅解决新型智能驾驶醉驾案件的定性难题,更释放清晰司法导向:任何技术手段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道路公共安全的底线不容以科技为名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