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融创房地产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孟德被通报批评三次,他同时也是融创中国(01918.HK)的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2026 年以来,他因融创房地产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违规,被不同监管主体多次通报批评。
上交所的通报批评(2026 年 1 月)
这是最早公开的一次。根据融创中国 2026 年 1 月 9 日在港交所发布的公告,上交所认定融创房地产在 2022 年至 2024 年期间,未能按照上交所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逾期债务信息,因此对融创房地产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汪孟德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通报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通报批评(2026 年 4 月)
2026 年 4 月,深交所下发《深证上〔2026〕450 号》处分决定,天津证监局也同步出具警示函(津证监措施〔2026〕12/13/14 号)。这次的违规事实有两项:
• 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至 2025 年 6 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公司在 2022 年至 2025 年上半年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深交所对融创房地产、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孟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曦等给予通报批评;天津证监局则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天津证监局在给汪孟德个人的决定书中明确指出,他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深交所的又一次通报批评(2026 年 7 月)
第三次处分来自深交所《深证上〔2026〕1025 号》决定:融创房地产未在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并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延迟约 4 个工作日)。深交所认定,汪孟德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韩耀林作为财务负责人,高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因此一并给予通报批评。
怎么理解这几次处分
从性质上看,这几次都属于证券监管层面的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针对的是债券信息披露违规,会被通报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它不等同于刑事处罚,但也反映出融创房地产在债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合规上存在系统性短板——从 2021 年末到 2025 年中,长达几年时间里,逾期债务、资产查封、年报延迟等多类重大事项都出现了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汪孟德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监管逻辑上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每一轮处分他都位列其中。这也是为什么媒体概括说"融创房地产集团董事长被通报批评"——事实上是一年内三次被不同监管主体点名,而非一次孤立事件。
补充一点:融创中国在公告中强调,相关违规不构成欺诈或不诚信行为,对集团业务、营运、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董事会(除汪孟德外)仍认为汪孟德适合担任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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