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其中“夏某铭、李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值得关注。
浙江恩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某公司)主营CT滑环等设备的研发、生产,其自主研发的电容耦合无线传输技术系CT滑环的核心技术。为保护相关技术秘密,该公司采取与员工签署保密合同、组织保密培训、设置系统权限等保密措施。
李某于2019年入职恩某公司,先后从事研发、质检工作,签订了保密合同并参加保密培训。2023年初,夏某铭、祁某良、耿某辉3人商议成立苏州斯某传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公司)从事CT滑环产品生产。同年5月,夏某铭等3人在面试及后续沟通过程中,以提供高薪、住房及股份等条件,诱使李某携带恩某公司CT滑环天线部分等技术资料入职。同年7月,李某在离职前将CT滑环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从恩某公司管理系统下载复制至U盘,于同月入职筹备中的斯某公司,并将上述技术资料通过微信群披露给斯某公司人员用于CT滑环产品研发。
经鉴定,恩某公司主张的“CT滑环接收、发送天线技术图纸及介质材料参数”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且与李某U盘内的图纸等资料所载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156.32万元。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2024年6月28日,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嘉兴市公安局)接恩某公司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兴市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成立专案组依法介入,建议重点围绕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行为人获取和披露技术资料的过程及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认定等,加强侦查取证。2025年1月10日,嘉兴市检察院依法对夏某铭、李某批准逮捕。
2025年3月10日,嘉兴市公安局以夏某铭、李某等4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审查起诉,嘉兴市检察院将本案移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秀洲区检察院)办理,并持续跟进指导。
针对本案涉及的大量专业技术问题,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开展证据审查。对权利人恩某公司管理系统中李某相关登录记录及后台下载数据进行哈希值比对校验,对李某U盘内特殊格式的技术图纸进行格式转化,准确还原李某获取技术信息的具体路径。运用电子证据智能审查应用软件,快速筛查涉案电脑、手机、U盘等设备中的电子数据,查明夏某铭等3人合谋诱使李某获取涉案技术资料以及李某披露技术资料的经过。二是邀请技术调查官辅助认定技术事实。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共建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库中选取涉案技术相关领域专家,分析权利人主张的密点,从专利数据、学术文献、技术标准、互联网公开信息等多方面进行检索,围绕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形成技术调查意见书,并就技术问题进行解答。检察机关综合技术调查意见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非公知性鉴定报告,准确认定涉案技术密点和非公知性。三是联合检察技术人员实质性审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围绕涉案技术特点,全面审查评估方法、评估模型、评估参数的合理性及原始数据的真实性,检索同类技术资料与行业信息,核实涉案技术迭代周期及预期收益,准确认定损失数额。
2025年9月25日,秀洲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夏某铭、李某等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8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洲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系以违反保密义务方式侵犯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方法不当等意见,公诉人在庭审中运用电子证据智能审查应用软件辅助展示证据,通过展示聊天记录、管理系统登录操作记录及U盘数据等方式,准确还原李某获取、披露涉案技术信息的过程,认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结合检察技术人员对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有力论证涉案技术合理许可使用费按“收益法”评估的合理性。
2025年12月29日,秀洲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夏某铭、李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许媛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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