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软裁员还是硬裁员,裁员就是裁员,该赔的一分不能少。

公司的行为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和克扣工资。

很多人以为被踢出群等于被辞退,其实仅凭移出工作群不能直接认定为解除劳动关系。司法实践看的是是否实质性阻碍了员工完成本职工作。

收回电脑、踢出全部工作群、不安排工作、摄像头对着、克扣工资综合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提供劳动条件,以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小古一气之下主动辞职或在辞职报告上写了个人原因,经济补偿金一分拿不到。

遭遇软裁员,只能继续打卡吗,还能怎么做?

继续打卡不是唯一动作,而是整套维权动作里的关键一环,但绝不是只打卡。 正确做法是坚持到岗打卡,绝不主动不来。一旦你不来上班,公司立刻以旷工为由合法解除,你什么补偿都拿不到。实务中,在公司未出具正式解除通知前,继续到岗、正常打卡是最稳妥的选择。

然后全面取证(越早越好),诉讼仲裁只看证据链,不看谁更委屈。必须保留被踢出群聊、权限失效的完整截图(带时间戳),工位被清空的照片/视频、电脑被搬走的见证,每天打卡记录、在岗照片,与领导/人事的全部聊天记录,尤其是你主动请示工作、对方不回复的部分。工资流水、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还有考勤记录、工作系统日志、工作照、出差审批、聊天记录等。

小古能赢,很大程度上因为她平时公司有拍工作照的要求,导致她手上有几个G的加班证据,一审判决书厚达194页。

再次是书面催告,锁定公司违法行为。别只口头沟通,要发书面《要求恢复劳动条件通知书》。跳过催告直接提被迫离职,很多案子会败诉。仲裁委和法院要看公司收到催告后是否拒不改正,这是认定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关键点。

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公司收到催告后仍不改正的,再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注意:不是辞职报告!)。EMS邮寄到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留存快递单和签收记录,解除理由明确写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千万别写个人原因,也别口头说我不干了。

经济补偿金N的计算方式: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年以上不满7年按7个月算。小古工作6年4个月,获赔53491.56元,大致对应7个月×月薪约7642元。

小古从被迫离职到拿到判决款,经历了近一年时间。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但她用继续打卡、留痕取证、依法被迫解除的组合动作,最终拿回了属于她的补偿。

公司想用软暴力逼你主动走人,本质是在赌你不懂法、赌你耗不起。越是冷静地继续打卡、留痕、依法被迫解除,公司的算盘就越落空。不仅躲不掉经济补偿金,还要额外承担加班费、年假工资、社保公积金补缴,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怎样做才不会丢掉补偿?

其实对于这种情况,其实劳动者可以再等等,到时候公司把门禁一关,劳动者也可以主张赔偿2N,而非只能特定的补偿N。

第一,劳动者该出勤出勤,杜绝旷工。无论公司如何冷落,必须每天按时打卡,不让公司抓到“旷工”的把柄。

第二,一定要主动“要工作”,固定关键证据。可以每天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向上级领导请示工作安排,例如:“领导,我已到岗,请安排今日工作。”如果对方依旧不回复,这些记录恰好成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的铁证。而新闻中小古正是这样做的,“每天早晚都在群里沟通,问领导有没有工作安排,他从来没回复过我”。

第三,也不一定要向公司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即便门禁被关、指纹被清、工位被撤,也要坚持每天到达原岗位尝试打卡,并同步以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明确提出恢复劳动条件的要求。公司往往会在这一阶段出具《员工自离通知书》,以"未到新岗位报到""连续旷工超过几日"为由,按规章制度"视作自动离职"。只要劳动者把"照常到岗却被拒之门外""反复要求上班而公司置之不理""设备被搬走、群聊被踢出"这些事实固定成证据(拍照录像、聊天截图、通话录音、书面函件留痕),就足以证明"未提供劳动"是公司造成的,而非劳动者旷工。此时解除行为已经由公司做完了,劳动者无需发出任何通知,即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2N。前述案例中,吴佳倪正是因为没有主动递辞职信、把"解除"这个动作完整地留给公司去做,才最终拿到了2N 的赔偿。

当然,如果实在忍受不了公司的变相逼迫,可以直接向公司要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报酬等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一般只能主张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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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就是申请劳动仲裁。凭通知书及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等权益,无非就是单位可能一拖再拖,还要一审、再来二审,有可能公司就要耗着,这也是劳动者很多时候维权难的原因。就这个新闻而言,光判决书都194页了,而且加班证据几个G,其实还是比较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不过这不要紧,该维权还是得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