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026年8月16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和湾湿地下和村海滩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存在违规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海东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擅自在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案例二
2026年8月26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市下关街道漾濞路铺面街边商户,有商户违规向人行道下水道随意倾倒厨余垃圾,导致路面油腻湿滑,影响环境卫生。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满江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已责令涉事商户立即整改,并现场进行宣传教育。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洱海流域环境基础设施,按规定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的资源化利用。
案例三
2026年8月27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镇大理古城东门村委会月牙塘小区内,河道水体存在黑臭异味。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镇人民政府核实处理。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已立即组织人员对河道进行清理维护,并加强后续巡查监管。
本案中的河道水体黑臭现象,属于洱海保护违法行为网络有奖举报范围第(五)项。为便于广大市民和游客参与监督,现将洱海保护违法行为网络有奖举报范围列明如下:
(一)炸鱼、毒鱼、电鱼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
(三)在湖区和湖滨带野炊、露营、垂钓;
(四)在湖区和湖滨带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
(五)村庄、沟渠、河道水体存在黑臭或明显异常现象;
(六)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和畜禽粪便;
(七)向水体直排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废弃物;
(八)擅自取水或违规取水;
(九)经营服务者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
(十)在核心区或缓冲区内违法建设住房;
(十一)在核心区或缓冲区内违法建设工程项目;
(十二)盗窃、损毁洱海保护设施设备;
(十三)在洱海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挖沙;
(十四)在核心区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五)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
(十六)机动船舶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
(十七)在湖区和湖滨带内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
(十八)新建、扩建码头;
(十九)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缩小水面;
(二十)侵占湿地;
(二十一)擅自砍伐林木;
(二十二)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二十三)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二十四)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十五)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
(二十六)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二十七)削山造地等建设活动;
(二十八)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十九)销售、使用禁用和限用农药;
(三十)生产、销售或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三十一)猎捕、销售野生水鸟;
(三十二)开采矿产资源和选矿;
(三十三)侵占水库、河道管理范围。
详情请见
守护洱海你我同行
自2026年1月1日“随手拍举报”机制推行以来,该机制已融入居民日常,成为守护洱海的一股坚实力量。如果您发现身边有类似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行为,请积极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进行一键举报。洱海的澄澈,源于每一次不纵容的“注视”,源于每一次不犹豫的“指尖行动”。让我们继续携手,用镜头定格责任,用行动守护碧波。
来源:“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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