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出台了《四川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为便于理解《工作办法》相关内容,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10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与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253号),明确在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对于明显造成土壤耕作层破坏的问题,可以由省级或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为贯彻落实两部通知要求,结合四川省工作实际,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研究制定了本《工作办法》,着力构建程序规范、标准明确、衔接顺畅的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体系。

二、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包括总则、耕地破坏程度认定、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组织保障、附则,附件包括四川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技术指引以及文书模板等。

(一)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工作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耕地破坏的定义、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认定与鉴定及回避制度等内容。

(二)第二章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明确了在办理涉嫌耕地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办案单位认定申请后开展认定工作的程序。规定了认定层级分工、认定委员会的成立、认定的适用情形、程序、期限以及终止等内容。

(三)第三章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明确了在办理涉嫌耕地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办案单位委托具备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规定了鉴定主体、鉴定资料及程序、鉴定期限和鉴定费用等内容。

(四)第四章组织保障。规定了认定鉴定工作经费、鉴定资源登记,鉴定名册公告以及业务培训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工作办法》适用效力和施行时间。

(六)附件部分。明确了开展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的技术指引以及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申请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撤销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申请书、终止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意见书以及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意见等文书参考模板。

三、主要特点

(一)厘清适用情形,分类开展认定鉴定。《工作办法》建立了行政认定、司法鉴定并行的工作机制。对于明显造成土壤耕作层破坏的问题,由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委员会依申请按照受理、技术审查等程序,经集体会审通过后,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对于耕地破坏程度有争议、涉及关键专门性问题的,可以由具有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不同情形分类开展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有利于提高工作质效,实现优势互补。

(二)配套技术指引,细化规范认定标准。《工作办法》结合实际,有效衔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0号)中主要认定情形,统一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的技术指引与文书格式。同时,从技术方面划分耕地破坏类型,明确各类型的主要特征、典型破坏方式、认定指标以及分级标准,着力解决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为打击、查处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支撑,确保认定意见客观权威、公平公正。

(三)强化部门协同,凝聚形成监管合力。《工作办法》由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印发施行,明确出具耕地破坏认定意见的程序,有效解决了自然资源部门在立案查处、线索移交等环节中因认定程序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产生的行刑衔接问题。同时,强调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深化协作,通过邀请参加培训、联合开展培训、互派师资授课等方式共享培训资源,共同提升认定、鉴定工作业务水平。

四、施行时间

《工作办法》自2026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