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林汉垚

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但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该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本次修改工作总结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果和监管实践,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修订草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日。据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后续工作,推动保险法尽快修订出台。

多名行业专家表示,本次修订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为总体目标,集中解决股东监管法律授权不足、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行政违法成本偏低等紧迫问题。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入监管射程

防控金融风险的关键在于从源头规范资本运作与治理架构。

《修订草案》将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口,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代持、以不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岳卫表示,本次修订把股东行为控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关联交易置于更加完整的监管框架中,有利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利益输送,把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到治理源头。

保险业风险案例反复证明,公司治理失灵是最难修复、破坏性也最大的风险源头。”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则指出,近年来高风险保险公司的背后,几乎都有股东权利滥用的影子,部分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公司治理程序,通过隐匿的股权架构和复杂的关联交易套取保险资金,将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工具。

武亦文表示,保险公司的经营高度依赖公众信任,而信任的根基在于治理结构的规范与透明。一旦大股东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抽逃资本、侵占资产,机构的偿付能力便成为空话。

过去监管实践中,对于股东的责任追究往往止于“责令改正”,而缺乏有效的强制退出手段,导致违规成本与所得利益严重失衡。但本次《修订草案》增加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加大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控力度。

在武亦文看来,此次修订将股东的义务从被动履行提升为主动作为,从公司法的普遍约束上升为金融监管法的特别规制,使监管者获得了对股东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督、全过程干预的法定权限。尤其是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穿透要求,解决了长期以来“名义股东易管、背后操盘手难寻”的执法盲区,将监管的触角真正延伸至控制链条的最上端。

资产负债管理入法

资产负债管理被明确为法定义务。

《修订草案》明确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

武亦文表示,资产负债错配是保险业长期存在的“慢性病”,部分公司为了追求投资回报,将长期负债配置于短期高收益资产,在利率下行周期中积累了利差损风险。当资产负债在期限、收益、流动性上出现系统性错配时,单个看似合规的经营决策叠加起来,便可能酿成危及偿付能力的重大风险。

在严守资产端安全底线的同时,《修订草案》完善资金运用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细化资金运用基本规则,引导和促进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合规官曹顺明指出,《修订草案》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丰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提升长期收益能力。

他表示,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强,适度拓宽运用渠道,有助于更好发挥“耐心资本”作用,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

在风险处置方面,《修订草案》健全风险处置机制,积极总结近年来风险处置实践经验,吸收有关法律最新立法成果,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加强风险源头防范。完善早期纠正制度,强化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职责,为风险处置提供制度依据。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各方合力,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白飞鹏指出,《修订草案》及时吸收前期《金融法(草案)》有关立法成果,进一步完善了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规则,丰富处置手段和工具,同时也明确了早期纠正以及责令整改工作机制,完善促成重组、接管、撤销、破产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触发标准,增补接管组法定职责和接管措施,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的工作机制。

强化消费者保护与提高违法成本

在筑牢机构稳健运行制度根基的同时,本次修订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也显著加强。

《修订草案》明确消费者保护工作职责,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据。

岳卫指出,本次修订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核心价值,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转化为法律制度。

宏观层面上,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坚持金融工作的人民性,完善治理销售误导的执法依据,扩大保险责任覆盖面,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为实践中多措并举开展消保工作打好法律基础。

微观层面上,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此次修订,加强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保险合同制度,优化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犹豫期等重要规则,体现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同时,《修订草案》还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落实严监管强监管要求,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结合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

白飞鹏表示,现行保险法的相关处罚标准已适用二十多年,与当前的经济水平和监管需要存在较大差距。本次修订根据近年来保险行业违法违规案件情况,从涉案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金额等不同维度进行综合评估,一方面坚持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将更多的违法情形纳入处罚范围,充分扩大了法律责任覆盖面;另一方面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合理提高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和幅度。

岳卫表示,此次修订并非局部修补,而是着眼于“交易规则更清晰、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完善、监管工具更有力、风险处置更有效”的目标,系统整合私法裁判规则与公法监管手段,有利于更好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险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