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8岁特情人员怀疑男子嫖娼跟踪盯梢,对方发现后出门质问,特情人员转身就走,对方拿起豆角架木棍击打两下,致其脾破裂失血性亡,随后化名躲藏25年后被抓,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刑12年、赔偿4.9万余元,男子不服上诉至广西高院,高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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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得从25年前那个夏末的晚上说起,8月13日21点多,永福县镇村的夜色已经沉了下来,方某那天正和女朋友李玉在家里待着。

莫某当时是永福县公安局的特情人员,年纪轻轻才28岁,那天他心里揣着怀疑,觉得方某和他女朋友李玉涉嫌卖淫嫖娼,便一路悄悄跟踪两人到了方某家门前。

莫某没急着敲门也没亮明身份,就站在门口不远处的暗处来回张望,想再观察确认一下情况,方某出门时,猛然发现门口有个陌生男人鬼鬼祟祟往院子里瞄,心里顿时犯了嘀咕,觉得这人来路不明、图谋不轨。

他没选择先问清楚或者喊人报警,而是顺手抄起一根平时用来固定豆角苗的木棍,大步走到莫某面前厉声问他找谁,莫某那时可能心虚或觉得身份敏感不便多说,被突然冲出来的方某一问,没吭声扭头就想走。

方某见对方不答话还要溜,火气一下子窜了上来,觉得自己被窥探还受了挑衅,抬手就持那根木棍朝莫某身上狠狠击打了两下。

莫某挨了打疼得弯了腰,捂着肚子离开现场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时任永福县公安局二科的科长廖某,告诉对方自己被人打伤了。

方某在莫某走后,也意识到闯了祸,赶紧和李玉收拾东西离开了家,没敢在原地等着,廖某接了电话很快赶到,在莫某的带领下折返到方某家想去查个究竟,结果屋里屋外都找不到方某的影子。

这边莫某刚开始还硬撑着,没过多久就感觉腹部钻心地疼,被同行的人赶紧送去了医院,经医院诊治,伤势比想象中重得多。

拖到同年8月15日凌晨2点,莫某还是因为脾破裂脾切除术后脾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没能救回来,年轻的生命停在了28岁。

方某那边听说人死了,吓得魂飞魄散,连夜逃到了桂林市周边躲起来,找关系弄了个“李某文”的化名,在叠彩区等地租房打零工混日子,这一藏就是二十多年。

天网恢恢,25年后,公安机关在桂林市叠彩区乡小学旁的停车场将方某抓获归案,3月22日刑拘,4月5日曾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正式逮捕。

案子移送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检方指控他犯故意伤害罪,莫某的五个哥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他赔经济损失近1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方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较其他故意伤害犯罪要小,决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同时判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9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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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不服一审,以自己“是正当防卫、认定故意伤害致死证据不足、应无罪且不赔”为由上诉到广西高院,二审开庭时他和辩护人反复强调,对方半夜在门口张望是非法入侵前奏,自己打人是自卫。

但检方出示的新证据和一审卷宗里的案件受理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表、证人廖某、李玉、卢某荣、莫某华乙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现场勘验笔录都串在了一起:

公安1998年8月16日就锁定他是嫌疑人,1999年就网上追逃,历任民警多次抓捕和劝投未果,他归案后对持棍打人的罪行也供认不讳。

最关键的是,莫某当时只是怀疑涉黄在门外跟踪张望,客观上并没实施破门、袭击、辱骂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方某不加辨别直接持械殴打,根本不具备正当防卫里“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个前提,属于假想防卫外的直接故意伤害。

最终,广西高院合议庭审结,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定罪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计算合理,方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全无事实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1998年两棍致人死亡,到潜逃25年化名苟活,再到花甲之年身陷囹圄判12年加数万元赔偿,这场因一时冲动和错误判断开启的悲剧,在法律面前画上了沉重的句号。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而非主观臆测或对方单纯在场观望。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才属正当防卫。

本案中莫某虽身份特殊且跟踪至门口,但仅张望未回答亦未实施侵袭、毁坏、闯入等违法行为,不具备侵害的现实性与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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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基于怀疑持棍主动击打,属于事前加害而非防卫,自然不构成正当防卫,更不可能以此免罪免赔。

第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因果链条与潜逃不改变定罪逻辑,仅影响量刑幅度。

法医鉴定莫某系脾破裂术后脾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方某的两下击打是直接导致脾脏受损的初始原因,送医不治的死亡结果与其伤害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潜逃25年归案后坦白供述,一审已据此酌情从轻判12年而非更高刑期,二审维持体现对长期在逃案件坦白可从宽但命案必究责的司法态度,同时附带民事赔偿依司法解释按实际损失核算为49054元,不因刑事判刑而免除民事填平责任。

第三,特情人员执行任务也须依法规范,公民面对可疑人员应先辨识报警而非动武私力救济。

本案折射出基层线人过去在跟踪盯梢时可能存在身份不亮明、行为边界模糊的问题,但这不能反向推导出住户可以随意动棍。

遇到门外有可疑张望者,应先行喝止、录像固定、联系社区或报警,由公权力甄别处置;一旦提前动用棍棒致伤致死,无论对方是否真的准备作案,在未遭现实攻击前先出手者必担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之责。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