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家迁
鞍山向来不缺奇葩案件,目前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刘刚案,便堪称剧本素材,足以拍成一部曲折离奇的电视剧。案情简述如下:袁某与刘刚系情人关系,袁某为了独占刘刚数千万财产,控告刘刚犯重婚罪,理由是刘刚已有家庭却与她以夫妻名义同居。重婚罪立案困难,她遂求助于身为警察的前夫。其前夫明知应回避却未回避,亲自与其下属操办此案。重婚罪未获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又以诈骗罪另行立案,并于重婚罪释放当天再次刑拘,而诈骗罪的办案警官,又都是前夫哥曾经的下属,且交情非浅。侦办过程中多有刑讯逼供行为。后刘刚提起控告,警局安排人员协调,以五十余万元达成和解,换取不再控告,公安亦承诺帮其减轻处罚。然而,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刘刚十三年有期徒刑。刘刚不服,再次控告刑讯逼供,并获成功,五名办案人员因此而被追究刑责。尽管如此,检察机关却仍坚持不撤诉。另据刘刚称,袁某曾在海城市检察院工作多年,其同学多可证明。该案自发回重审至今,已三年有余。万般无奈,特求助鞍山政法系统的领导。
这几年,我在鞍山海城办理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可能是鞍山近二十年来最狗血的案件,这就是鞍山刘刚案。
该案情节离奇,牵涉复杂,暴露出诸多值得警醒的问题,我现简要说明:
刘刚与本案控告人袁某系情人关系,袁某为独占刘刚数千万财产,控告刘刚犯重婚罪,理由是刘刚已婚却与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罪立案困难,她遂求助于她的身为警察的前夫王某,王某明知应回避却未回避,反与其下属亲自操办此案。重婚罪检察院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又以诈骗罪再行立案,并于重婚案释放当天,再次对刘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将刘刚从看守所押送至诈骗罪办案单位的,恰恰是刘刚重婚案的办案警官。诈骗罪办案警官又是王某旧部,与王某共事多年,交情非浅。而在重婚罪立案之前,王某已主导了针对刘刚的治安案件,并对刘刚处以治安拘留十日。另据刘刚称,袁某曾在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多年,其众多同学可以作证。若确实如此,则本案公诉人可能系袁某的旧同事,而指控刘刚的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系其原工作单位。
更严重的是,在重婚罪的侦办过程中,王某及其多名下属对刘刚实施刑讯逼供,后刘刚提起控告,公安方面安排人员协调,以五十余万元与刘刚达成和解,换取刘刚放弃控告,并许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而,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刘刚有期徒刑十三年。刘刚不服,上诉,并再次举报刑讯逼供,五名公安人员因此而获刑,但检察机关仍坚持不撤诉,案件发回重审至今已逾三年。
本案的以下几个因素,在全国都是极端的:
控告人是被告人持续多年的情人:袁某,与刘刚存在多年婚外关系,刘刚待其不薄,经营也交由其打理,其生活无忧。另,多有经营资金被袁某转入其与前夫王某所生女儿王某某的账户。然袁某却不满足,欲独占刘刚全部资产。
侦查人员系控告人的前夫及其下属(或曾经的下属):王某,袁某前夫,应回避刘刚之案件,但其却主导了刘刚的治安案件、重婚案件,而诈骗案件又系王某的旧部侦办,以常理判断,王某难脱干系——这也是我们坚持申请调取王某手机信息的原因。王某之胆大妄为,令人侧目。此处需特别指出的是:对刘刚治安拘留结束后便立即以重婚案件刑事拘留,重婚案件拘留结束后又以诈骗案件刑事拘留,每次都是无缝衔接,且重婚案件的办案警官又参与了诈骗案的抓捕。若非有人前后串联,断难达此效果。
而王某的下属,对王某言听计从。为了实现王某的不法目的,他们纷纷无所畏惧地对刘刚刑讯逼供,可见他们对法律毫无敬畏。
检察人员疑系袁某的旧同事,检察机关系袁某的原工作单位:据刘刚称,袁某曾在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数年,其与公诉人疑是旧同事。
另据刘刚称,王某曾直接与其“沟通”,让其将财产转给袁某或给袁某一千五百万元,否则刘刚将一无所有。
目前刘刚已被羁押近五年,重一审判决未出,而其公司已被掏空。
综上,本案控告刘刚的是袁某,侦查刘刚的公安人员是袁某前夫王某及其下属或曾经的下属,指控刘刚的公诉人疑系袁某的旧同事,指控刘刚的公诉机关系袁某的原工作单位,结合王某等人已因刑讯逼供获刑,本案程序之极端,全国罕见。
另,本案刘刚明显不构成犯罪,简述如下:
重婚罪不成立:刘刚与袁某虽有过婚外关系,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夫妻名义”与“共同生活”二者缺一不可);重婚案的相关证人多是袁某亲属或下属,证据由袁某的前夫王某主导采集,客观性已严重受损,即便之后更换侦办警官,证据也已被污染,难以保障真实性;之后更换办案人员,又无任何指定手续;袁某,既是控告人,又对财产充满觊觎,并不惜让其前夫刑讯刘刚,其笔录真实性自然存疑,且与其他场合表述不一;何况,若刘刚重婚罪成立,袁某重婚罪如何不成立?——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起码袁某后期也已明知刘刚有婚姻在身,为何至今不追究袁某?另,根据夏明阳重婚案的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身份同居的,不属于重婚案件的受害方,不宜作为自诉人就该类案件提起诉讼”。既不宜作为自诉人提起诉讼,自然也不宜以受害人提起控告。
诈骗罪无依据:刘刚与李某某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共同经营学校配餐业务,利润每年分配一次。可李某某投资百万后,仅三个月便报案称受诈骗;事实上,刘刚确实从事学校配餐业务,李某某完全了解刘刚的经营情况;刘刚名下资产数千万,未有任何转移行为,也无任何潜逃迹象,李某某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刘刚无非法占有的现实可能性;在案证据证明,李某某将款项转给刘刚之后,刘刚仍耗费大量精力,想促成项目落地。另,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未到期,无任何证据证明刘刚届时会不分配,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此等情形,亦不可推定);在李某某决定退出合作时,刘刚明确表示将偿付该100万元,但该承诺作出仅十天,刘刚因向其情人袁某索要资金(刘刚公司由袁某经营管理)以偿还李某某,双方产生争执,刘刚因此被袁某前夫王某以治安案件拘留十日,随后便是无缝衔接——治安拘留结束后以重婚罪刑事拘留,重婚罪检察机关不批捕,又以诈骗罪刑事拘留,一直至今。可见诈骗罪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侦查人员系王某旧部,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们系受王某一手安排,证据真实性需审慎评估。
我们即便不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本案(法律上刘刚明显无罪),我们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审视:
本案已历经多年,已经发生多名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被判刑,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关注重点,早已不再是案件本身,而是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真实,司法是否公正。
如果在这样的背景下仍作出有罪判决,势必使案件长期处于争议状态,引发旷日持久的质疑。
而从刘刚的角度,刘刚明知袁某为了霸占其财产而设了整个局,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成了其打手,检察机关也怠于审查,一审其又被判了十多年。而在刑讯逼供乃至袁某的全部阴谋已是路人皆知的情况下,若仍判其有罪,而这些年,袁某又已将财产转移,公司掏空,刘刚一无所有,他又会如何看待我们国家的司法?他真的认为一切责任只在袁某?有无可能作出过激行为?我们的刑事司法,到底追求什么样的社会效果?
即便不从极端的角度考虑,刘刚若是定罪,其服刑期满后,一定会数十年如一日地维权(本案办案人员都了解刘刚的性格),而在此过程中,他必将一遍又一遍地求助媒体,这个鞍山警界的巨大丑闻、鞍山这二十年来的最大狗血剧,必将一遍又一遍地被提及、被普及、被放大,极有可能会让鞍山陷入旷日持久的舆论风暴中。我们完全可以清清爽爽地结案,何必非得拖泥带水?
坦率地说,接手该案之初,我确实有一丝复杂而又难以言明的兴奋——该案情节之离奇、过程之荒诞、人性之幽暗,令人震惊。其中不仅有人际关系的极度扭曲,更暴露出司法程序中的严重失范。可以说,该案几乎具备了狗血的电视剧本的一切要素。只要案情被公之于众,即便我并不推波助澜,也必将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并轻而易举地成为年度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而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该案亦可能成为鞍山市民热议的话题。
然而,也正因为如此,我更希望该案不必走向媒体曝光与舆论喧哗的路径。说到底,我无意于借此案件博取名声,也未做好迎接可能到来的舆情风暴的准备。我也始终相信,良性的沟通,才是最具建设性最有价值的解决方式。而我之所以如此积极表达沟通愿望,并诚恳地希望您能督促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也并非因为这是一个“流量案件”,而是因为我坚信这是一个“无罪案件”。
基于上述,恳请鞍山政法系统的领导们慎重抉择,恳请郑孝刚同志足够重视,以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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