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非法获利金额的准确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如果一审将合法经营收入与非法获利混同计算,导致认定金额明显偏高,依法应当予以核减。核减合法收入后,如非法获利金额有限、犯罪情节较轻,且行为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缓刑。辩护工作应当对涉案收入逐笔核对,区分合法经营收入与非法获利,确保犯罪数额认定的准确性。

案情简介

林某(化名,女,38岁,江苏无锡人)经营一家小型美容院。2024年间,检察机关以介绍卖淫罪对林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林某介绍卖淫,非法获利金额被认定为较高数额,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实刑。林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非法获利金额错误、量刑过重,依法提起上诉。林某经营的美容院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其大部分收入来源于正常的合法的美容服务经营,一审将林某的合法经营收入计入了非法获利,导致认定金额明显偏高。林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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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审阅一审案卷材料。在对证据进行逐项分析后,辩护人发现一审判决在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将林某美容院的合法经营收入与非法获利混同计算,导致非法获利金额明显偏高,进而影响了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林某美容院的合法经营执照、经营流水明细、银行对账单等客观证据,证明其大部分收入来源于正常的合法经营,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一审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中含有与介绍卖淫无关的合法收入。林某经营的美容院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其大部分收入来源于正常的合法的美容服务经营。一审将林某的合法经营收入计入了非法获利,导致认定金额明显偏高,依法应予核减。

第二,核减合法收入后,林某的介绍卖淫非法获利金额有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三,林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林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五,林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在非法获利金额认定上未能扣除合法收入导致认定错误,依法对林某从轻处罚并改判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介绍卖淫罪二审中非法获利金额的核减与缓刑改判路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利金额的准确认定具有双重法律意义——定罪和量刑。在介绍卖淫罪案件中,非法获利金额直接影响量刑幅度。辩护工作应当对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将合法收入混入非法获利的错误,应当提出核减辩护。核减合法收入后,如非法获利金额有限、犯罪情节较轻,且行为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