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3年1月,某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其名下员工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2023年6月,公司名下员工赵某在工作时间因私事外出,外出期间,因其既往患有急性多发性脑梗塞等高危疾病,病发意外身故。某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通过雇主责任险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对案件情况进行核查后,告知该员工并非在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障范畴,对该案件进行了拒赔处理。某公司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此案依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下列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本案中,事故不符合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无法认定为雇主(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与业务有关的责任,因此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畴。

【案例启示】

1. “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发生的事故,非工作期间的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畴,消费者(企业)在选择险种投保时,需充分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内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 建议消费者尽量保足保全,可以增加“团体意外险”等人身意外伤害险类作为补充保障。(曾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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