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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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存在法律误区:只要男方存在欺骗感情、虚构承诺,事后女方反悔,就应当认定为强奸。

那么,“骗色”或其他哪些情形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呢?

强奸罪成立的核心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并且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骗色”和部分情形即便事后女方反悔,也有可能不构成强奸罪。

一、双方属于真实自愿发生性关系

1、感情欺骗式 “骗色”,一般不构成强奸

现实中常见虚构身份、承诺结婚、许诺包养、以工作机会为诱饵等 “骗色” 行为:男方用虚假感情、空头承诺哄骗女性发生性关系,事后不兑现诺言。

重点区分:如果女方清楚知道自己正在发生性行为,对行为对象、行为性质没有认知错误,仅仅是被虚假的情感、利益承诺所打动而同意发生关系,这种欺骗属于道德层面的欺骗,不直接成立强奸罪,有可能涉及民事欺诈,但不属于刑事强奸。

⚠️例外提示:如果欺骗导致女性对性行为本身、对象产生根本性错误认知,例如冒充丈夫、假借治病、利用封建迷信哄骗,使女方陷入不知反抗,则属于 “其他手段”,依然可以构成强奸罪。

2、恋人、情人之间通奸与半推半就

男女双方事前存在恋爱、婚外情人关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反目报案,一般不认定强奸。 对于 “半推半就”,司法机关会结合双方身份关系、案发环境、聊天记录、事后表现综合判断。如果女方并未被压制反抗,尚有选择与拒绝的自由,只是内心有所犹豫,不属于刑法意义上 “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强奸罪。

3、事先完全自愿,事后感情破裂反悔

成年、精神心智正常的女性,意识清醒状态下,完全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即便事后双方感情闹崩、因顾及名誉、分手泄愤而报警指控强奸,只要性行为发生当时,没有暴力、胁迫、下药等强制手段,女方是自主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事后反悔不能倒推认定构成强奸

二、特定关系与特殊情境,不成立强奸罪

1、婚内性行为

合法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性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强奸。 但该规则不是绝对豁免:如果婚姻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例如已经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分居、存在虐待拘禁,丈夫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发生关系,违背妻子意志,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

2、仅有接触行为,无性交主观目的

双方发生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但行为人自始没有发生性交的主观目的,欠缺强奸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该行为如违背对方意愿,可能成立强制猥亵罪

三、主体、对象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1.侵害对象为男性:强奸罪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使用暴力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视情节可以认定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罪。

2.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行为时行为人不满 14 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不认定强奸罪。

3.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作案时精神病发作,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强奸罪。

补充:反过来,如果女性是精神病患者、智力缺损,不具备性防卫能力,即便表面没有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然构成强奸。

四、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

1、证据达不到定罪标准

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没有 DNA 物证、监控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

2、未成年人特殊出罪情形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怀孕、精神创伤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司法解释,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款适用条件严格,仅限年龄区间、偶尔发生、情节轻微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周军律师提醒,感情欺骗不等于刑事强奸,事后反悔不等于案发时被强迫。 每一起案件都要结合聊天记录、现场环境、双方关系、精神状态、全部在案证据综合评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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