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女子用ATM机存钱,10000多元“凭空消失”,银行员工:机器确实出故障,已联系金库清机,“她放入超过1万元,机器无法识别导致吞钱”

近日,杭州邹女士向潮新闻·钱江晚报“记者帮”反映,自己使用某银行ATM机存钱,有10000多元被机器“吞”了。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先后两次ATM机上存钱,一万多元“凭空消失”

事情发生在9月7日上午,邹女士拿了一笔现金到某银行存钱,“这笔钱是过年时长辈给小孩的红包,放在家里一直没存,我前一天晚上点过,大概是30000元。”

出于方便考虑,她使用该银行的ATM机存钱。把现金分多次放入机子后,有一小叠现金因无法识别被吐出,她拿出了被吐出的现金,完成了交易。

“当时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到账13200元,我当时心里有些奇怪,存进去的钱应该不止这个数目。”邹女士说。

随后,她把该银行ATM机无法识别的那些现金,拿到隔壁另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存,交易很顺利,完成后到账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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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ATM机 记者 黄玉环 摄

邹女士发现了问题,两笔交易加起来实际到账18300元,但她带了30000元左右现金,有一万多元“凭空消失”了。

“第二次存钱很顺利,应该没问题。”邹女士于是找到了第一家银行的柜台工作人员,说自己有现金被ATM机“吞”掉了。

“刚开始银行工作人员和我说,机子不会出错的,在我的再三要求下才受理了业务。”邹女士说,她当时留下了银行卡号和联系方式,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安排清机,并给邹女士回复。

事发次日,银行数据中心转来11100元

9月8日傍晚,邹女士收到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提醒,该银行数据运行中心给她转来了11100元。两次交易加上数据中心转来的这笔钱,

一共是29400元,邹女士觉得和自己早些天晚上清点的数目仍有出入,又联系了银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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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数据运行中心的转账 受访者供图

“因为记不住清点时的数目,我希望对方再核对一下,但他们只是和我说,补给我的这笔钱数目是对的,可具体怎么核算的没有讲清楚。”邹女士说,到银行存款遭遇ATM机“吞”钱,事后工作人员又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法,这让她有些难以接受。

9月16日,记者来到这家银行,紧挨着这家银行的营业大厅,设有一个24小时自助银行,里面有两台ATM机,看起来崭新,也在正常运行。

该银行相关工作人员杨女士告诉记者,邹女士前几天在ATM机上存钱时,确实遭遇了机器故障,“因为我们的机器每次最多只能存10000元,她放入了超过10000元的现金,机器无法识别就导致出现了故障,出现了吞钱的情况。

事发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了金库方面尽快清机。“我们前后查看了很多次监控,从她进门开始,一直到离开。我们又把机器里所有的钱清点完,再核对所有账目,多出来的现金是邹女士的。

“我们银行对账务是很严谨的,少一块钱都下不了班。”杨女士说。

记者把情况反馈给了邹女士。她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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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存钞票,这些事项要注意

银行工作人员提醒,到ATM机上存款时,钞票需平整、无破损无折角,根据设备提示注意不要超过限额(通常不超过100张,也有部分机型限制30~50张或支持200张);机器验钞显示金额,核对无误后再点击确认;交易完成后及时取卡和凭条。

万一遇到ATM机吞钱的状况,也不要慌,可以立即记录ATM机器编号和交易时间、金额等信息;打印并妥善保管交易凭条;按下ATM机旁的紧急呼叫按钮,或直接拨打银行官方客服电话求助。

潮新闻,公众号:钱江晚报
延伸阅读

男子找到30年前1万元定期存单取不出 银行:利息没法算

30年前在银行存了1万元定期,李先生竟忘记了这笔存款。今年找到存单后,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并按存单约定利率,支付存款之日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

9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于上月底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向李先生返还存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存款利息,利息为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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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到遗忘30年的1万元一年定期存单 资料图

李先生起诉称,存款后因事多,他忘记了该笔存款,今年2月他到医院就医,后找到该存单。3月,他前往银行取该笔存款时,被告知存款时间久远,需查找档案。5月,银行工作人员称找到该定期储蓄存单存根,该存款没有挂失,也未被取走,同时告知因时间太长,该存款利息无法计算,建议走司法程序以法院判决为准。

某银行辩称,案涉款项已经超过30年,李先生没有主张已经超过时效。若法院支持该存单,只能从1996年12月9日起按照活期利率计算,李先生主张按照存单约定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银行经多次改制,1995年的档案还在查找,如查到该款项已被支取,银行保留辩解及追偿的权利。

法院认定,1995年12月9日,李先生在某银行(原某信用社)存款1万元,某银行向其出具定期储蓄存单1份,载明“存入日期95年12月9日,李先生存入壹万元整,期限:于1996年12月9日到期,按月息9厘15毫计息”。

法院认为,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银行负有依法兑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法定、约定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定期存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问题。案涉存款存入日期为1995年12月9日,发生在《储蓄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应适用该条例及配套央行计息规则。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支取的,存期内按存单约定利率计息;逾期支取、存单未约定自动转存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结合存单载明内容,本案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其中,第一阶段(期内利息):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月利率9.15‰计算。第二阶段(逾期利息):自1996年12月10日存款到期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各时段公布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

法院认为,某银行作为承接原信用社权利义务的金融机构,长期未兑付案涉存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的民事责任。某银行以存款时间久远、超过多年未主张为由抗辩不予兑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8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银行返还李先生存款本金1万元;某银行支付李先生存款利息(分段计算: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期间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15‰计算;1996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对应时段公布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