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一)
(2026)川2021执恢36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红、刘树珍、徐光友、徐成文与被执行人梅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东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徐小红、刘树珍、徐光友、徐成文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梅东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古泥村8组37号。
公民身份证号:51022719831110XXXX。
执行依据:(2016)川202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47756.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截止到2028年8月17日。
联系人:胡法官
(二)
(2026)川2021执16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小红与被执行人蒋燕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燕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川2021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叶小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蒋燕,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清流镇长新村2组38号。
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880210XXXX。
执行依据:(2025)川2021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4741.65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自2026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
联系人:胡法官
(三)
(2023)川2021执227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政与被执行人陈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武军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202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苏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陈武军,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镇子镇建华社区3组90号。
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851116XXXX。
执行依据:(2023)川202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7466.8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人民币1000元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胡法官
(四)
(2026)川2021执恢3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勇与被执行人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平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20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勇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邓平,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镇子镇天台村6组87号。
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801225XXXX。
执行依据:(2024)川20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5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曾法官
(五)
(2026)川2021执恢3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昌雨与被执行人蒋敦碧、蒋胜、谭正弟、四川盛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少林、蔡梅、陈云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2021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蒋昌雨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蒋敦碧,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白塔寺乡五福村11组5号。
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750111XXXX。
蒋胜,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白塔寺乡凉伞村4组30号。
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720809XXXX。
谭正弟,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竹东路288号1栋2单元7楼701号。
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810228XXXX。
姚少林,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白塔寺乡白塔村2组10号。
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741230XXXX。
蔡梅,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白塔寺乡楠木村6组27号。
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780502XXXX。
陈云丰,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林凤镇桥村10组10号。
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751005XXXX。
执行依据:(2023)川2021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2025)川202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标的:本金460000元及利息、律师法律服务费15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
联系人:李法官
领取条件(以上各案均同):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优先举报的一方获得。本院将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地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28-26318228、2631820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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