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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郑植升律师代理的一起rush案件,再次取得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结果,这是郑律师撤销的8份rush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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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处罚决定书⬆️

这起案件从案发,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至处罚决定被撤销,前后耗时近一年,案件中暴露出的执法违法问题颇具典型性,律师办案经验也值得借鉴。

今天,我们将结合这起案件,分享郑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思路与经验,希望为有类似遭遇的朋友提供一些帮助和启发。

1.两次证据,两次不同

本案先后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执法机关存在跨区执法的情形,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管辖权,自然是需要审查的重要问题。

本案中,执法机关需要提供市局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以证明其具有管辖权

然而,在行政复议阶段,执法机关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这份文书

连证明管辖权的关键文书都没有提交,复议机关凭什么认定执法机关具有管辖权,又凭什么维持处罚决定?这本应是复议审查中必须回答的问题。

然而,复议机关最终还是作出了维持处罚的决定。

至于缺失的这份证据,是如何通过复议审查的,复议机关又是依据什么认定管辖合法的,我们至今没有弄明白。有相关工作经历的读者,也欢迎在评论区谈谈:这样的复议,究竟是如何完成的?

到了行政诉讼阶段,情况发生了变化:执法机关提交的证据目录中,多出了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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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诉讼证据目录⬆️

同一项处罚,复议时提交一套证据,诉讼时又补上一份证明管辖权的关键文书。那么,这份在复议阶段没有提交的证据,到了诉讼阶段,就能用来证明处罚合法吗?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这里需要说得准确一些:并不是“复议阶段没有交的证据,诉讼阶段就不能提交”,而是即便提交了,也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这也提示我们,在办理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时,不能只看被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什么,还要把复议阶段的证据材料调取出来,逐项对照。

哪些证据此前已经提交,哪些材料到了诉讼阶段才首次出现,尤其是那些用于证明管辖权、处罚事实和执法程序的关键证据,都值得仔细核查。

证据目录里多出的一份材料,未必能够补上处罚合法性的缺口,反而可能暴露出此前举证和复议审查中的问题。

2.主动取证

本案还有一份令人惊喜的证据:被告在原告住处时的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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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

一般情况下,大家可能会申请法院调取,甚至申请证据保全,但本案经过复议后,从法院立案到开庭,间隔了五个月,距离案发更是已有十个月,如果只是静候法院调取,录像可能早已被覆盖,更何况,法院可能不予调取。

事实也是,直到开庭结束,法院也没有同意保全和调取这些监控录像。

所以,我与原告决定主动前往住处调取监控,寒冬里,我们两个人冒着风险,拍下了完整的监控录像。

具体怎么调取的,作为律师的“独门秘籍”,这里就不展开了。

这份录像记录了被告的多处违法情形,包括违法使用手铐,当然还有更严重的问题,暂不方便公开。

我们多次提到,传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手铐,但要追究违法使用手铐的问题,首先得留下使用手铐的证据,虽然法律不要求原告举证,但我们不能总是坐以待毙。

本案中,我们通过原告双手置于身后的动作,以及背后玻璃的反光,在不到一秒的画面里,看到了手铐。

所以,也提醒各位:如果遇到违法使用手铐的情况,可以留意住所或沿途的监控,尽量让摄像头拍到手铐。

比如,双手被铐在身前时,可以抬手整理眼镜、挠头、整理发型,让手铐进入镜头;如果是背铐,可以在转身时多做停留,或假装打一个大的喷嚏,让背后的双手朝向摄像头,多停留一会。

看完这篇文章,各位不妨留意一下,自己居住的小区、楼道和出入口是否有监控,也可以向物业了解拍摄角度、画面清晰度和保存期限,以备不时之需。

了解镜头的角度后,便可以有针对性地将手铐留在画面中。

当然,希望大家永远用不上这些经验。

3.律师观察

在我目前代理的案件中,只有两名客户曾拒绝在文书上签字,本案原告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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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书⬆️

很多客户事后与律师交流时,都会讲述对方如何“哄骗”自己签字,最后总会说:“当时没办法,不得不签;签了很多,也没仔细看”

但不符合自己陈述的笔录,真的非签不可吗?

并不是。

对于询问笔录,当事人可以核对内容,要求补充、更正;拒绝签名、捺指印的,由办案民警在笔录中注明,并按规定签名,并不存在必须让当事人签字才能完成手续的要求。

与此同时,这名客户在面对询问时,对一些问题也给出了与其他同类案件被处罚人不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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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询问笔录⬆️

“不清楚、不清楚,还是不清楚。”

这里的意思是,确实不知道的事情,就如实回答“不清楚”,不必猜测,更不必为了迎合提问,把自己不确定的事情说成确定的事实。

这名客户用自己的经历说明:如实陈述、依法配合,与拒绝认可不符合本人陈述的笔录,并不矛盾。自己没有说过的话、不符合原意的记录,可以明确提出异议,要求修改,而不是先签字,事后再解释“那不是我的意思”。

我们尊重权力,但不能畏惧权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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