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现将第十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冯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

2026年6月8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冯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7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部门的案件通报。冯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5年12月18日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经查,冯某明知徐某以马肉制品冒充驴肉制品对外销售,仍予以采购,并在其经营的淄博市张店区八大局正宗傅家驴肉店、淄博市张店区海盛市场批发市场摊位、淄博市张店区海悦龙宫摊位,以驴肉制品名义向饭店采购人员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区白寿之心健康咨询服务部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22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白寿之心健康咨询服务部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现场组织老年人听课并与顾客分享交流产品作用的方式,现场向老年人宣传其产品。当事人对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纳御利V(4000FU)纳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的宣传含有“甲状腺纤维瘤肿块,吃纳豆激酶,8天时间就基本上没有了”等内容,将产品宣传为具有医疗功效的产品,存在虚假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川罗村老厨房餐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进行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6年7月20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川罗村老厨房餐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7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淄川罗村老厨房餐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小强兰州拉面店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案

2026年8月10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小强兰州拉面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1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店铺“兰州牛肉面”的线上菜单中有经营“凉拌牛肉”菜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餐饮服务经营业务。《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兰州牛肉面”店铺,于2026年3月底在美团店铺中上线“凉拌牛肉”菜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臻荣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引人误解的商品信息案

2026年8月3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淄博臻荣商贸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金奥力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提供引人误解的商品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15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售卖的商品“金奥力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是一款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补充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当事人在该商品链接中提供的商品信息有“金奥力复合维生素矿物质片换季增强免疫”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海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8月1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海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抖音账号发布视频和推文,宣称其经营的普通食品“草本饮料”具有缓解咳嗽吐痰、消化不良、食欲不振等功效,上述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对其经营的商品真实属性、性能、功能产生错误认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淄博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