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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是甘肃省广河县委某机关干部的马效鹏认为,自己这些年持续为85岁的父亲申诉维权,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逐渐发生变化。他将这些变化与持续维权联系在一起。自己和父亲因为纠纷与亲戚发生轻伤案件,自己最终被撤销行政拘留,而同样参与其中的八旬老父却被判处有罪。让他不理解的是,事发时当时已经82岁的老人,有必要刑拘吗?

对于马效鹏的维权之举,甘肃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在2025年12月向州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定双方斗殴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法院启动审判监督重审。

因为纠纷

82岁老汉被刑拘13天

司法判决显示:2023年5月24日清晨,马父与一名亲戚在三甲集镇某村一处宅基地空地相遇,双方因旧有界址争执先口角,继而各自持铁质农具互击,致对方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马父及该亲戚一并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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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家门前被堆放泥土垃圾 受访者供图)

法院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写道:马父先有谩骂、投掷砖块之举,后双方互有击打,不认定其中一方系单纯防卫;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马效鹏说:“我父亲当时都82岁了,这么大岁数又不是什么恶性案件,有必要刑拘吗?《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峰认为,法律虽未禁止对高龄老人刑事拘留,但“未禁止”不等于“有必要”。

“马父案发时已82岁,系亲属、邻里间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轻伤案,非严重暴力犯罪;住址固定,长期居住本地,逃跑串证风险弱。”张雪峰指出,该案在案发起因、动手顺序、防卫性质上均存在重大争议,对高龄老人直接采取刑拘措施,与“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不相适应,“至少强制措施适用明显不当,应优先考虑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

自身处罚被撤销

持续为父申诉维权

马效鹏也参与了这次冲突,所以马效鹏先被治安拘留15日并罚款。他不服,打行政官司,一路到甘肃高院。2025年,甘肃省高院作出(2025)甘行再3号行政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撤销原处罚的决定。

“我自己都被撤了罚,凭什么我爸就有罪?”马效鹏据此认为,父子同场、同因,行政案既翻,刑事案里马父亦属被拖入互殴认定,原判“互斗”定性站不住。

他自2025年起反复为已经获刑的父亲申诉,对于自己在原单位工作安排的变化,马效鹏认为与持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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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马效鹏燃起希望的建议书 受访者供图)

临夏州检察院在2025年12月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书》给了马效鹏莫大的希望,建议书认为:认定双方斗殴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建议遭驳回

当事人质疑法官未依法回避

这份检察监督建议并未得到法院采纳。2026年4月24日,临夏州中院作出(2025)甘29刑监3号刑事决定书,对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不予采纳。马效鹏发现,负责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审核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工作人员,为同一名沈姓法官,他对此提出强烈质疑,认为该法官应当依法回避。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峰认为,法官在之前的申诉审查中,已对原裁判作出了“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的实质判断。此次检察机关恰恰针对这一结论提出相反意见,再由同一法官审查是否采纳监察建议,“属于重复审查自身已判定的案件争议问题,违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中立性原则,存在程序瑕疵。”

张雪峰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参与过案件原审、申诉审查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该案后续其它审判程序。“即便申诉审查、检察建议审查程序名称不同,从司法公正、消除公众合理怀疑的角度,原审办案法官应当全程回避,不得参与本案后续实体审查工作。”

截至发稿,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就回避问题作出书面回应。

对此,记者于9月16日上午尝试联系沈姓法官,但未获正面回应。对于回避原则,记者又联系上广河县政法委书记,该书记称:“案件太多了,具体的情况想不起来。”而该书记在马父纠纷时,时任广河县公安局局长,对于八旬老人被刑拘是否符合“少捕慎押”的法治原则,则回复:“这个得找当初具体办案人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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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结论的老人 受访者供图)

马效鹏说,父亲已经85岁了,清白做人一辈子,不想让父亲背个罪名离开。他将继续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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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指尖新闻高级记者 丛治国

编辑:王波 责编:高薇 监制:闫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