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新西兰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7 月 15 日

核心成果:继承人全程无需回国,零到场完成北京房产继承登记,同步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新西兰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家事与继承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国不动产继承法律体系及新西兰公证文书效力规范,依托国樽多年跨境家事法律服务经验与双法域执业服务能力,为新西兰籍继承人提供了全链条、低耗时的跨境继承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家事与继承典型案例库,其 “境外文件属地化认证 + 境内程序全代理 + 特殊群体权益专项保障”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大洋洲跨境房产继承事务处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林女士与其弟弟均已取得新西兰国籍并长期定居奥克兰,二人的父亲(被继承人)于 2025 年年底在北京离世,母亲因阿尔茨海默病被依法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在北京市某养老机构接受长期专业照护。被继承人夫妇名下共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宅,市场价值约 280 万元人民币。

因二人均定居境外,往返国内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较高,且母亲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特殊情况,当事人就房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跨境文件效力、母亲权益保障及委托代办等核心问题,通过国樽律所新西兰办公室进行专项咨询。鉴于案件涉及中新双法域文件效力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保护、跨境授权委托合规三大核心难点,新西兰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新家事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含 2 名新西兰本地公证合作律师、3 名北京总部涉外家事继承专业律师),全权代理本次房产继承全流程事务。

二、中新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新西兰办公室负责境外文件合规与当事人对接、北京总部负责境内司法程序落地与不动产登记”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6 年 1 月 28 日 - 2 月 3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核查、房产权属档案调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规则研判,出具《中国法下继承合法性评估报告》,明确继承人范围、遗产份额划分原则及境内办理全流程节点与风险点。

新西兰办公室:与委托人完成全英文咨询对接,梳理当事人可提供的境外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基础材料清单,结合新西兰公证署及中国驻奥克兰总领馆的认证要求,制定《境外文件办理操作指引》,提前排除文件缺失或认证瑕疵导致的程序停滞风险。

2.2026 年 2 月 4 日 - 2 月 28 日:境外文件公证认证与境内监护资格确认

新西兰办公室:指导委托人在新西兰当地办理身份证明、护照译本、亲属关系证明、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公证手续,并代为对接中国驻奥克兰总领馆完成领事认证,确保所有境外形成文件在中国境内具备完整法律效力,累计完成 8 份核心法律文件的认证流程。

北京总部:协助当事人启动母亲的监护人资格确认特别程序,向法院提交行为能力鉴定申请与监护人选任材料,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保留与权益保障制定专项方案,明确监护人履职的财产边界与禁止处分事项。

3.2026 年 3 月 1 日 - 5 月 31 日:继承公证申请与跨境文件核验

北京总部:代为向北京市公证机构提交继承公证申请,同步提交全部经认证的境外法律文件,协调公证机构核实跨境文件的形式效力与实质内容,针对公证机构提出的补正要求同步反馈新西兰办公室,全程跟进公证核查程序。

新西兰办公室:根据境内公证机构的反馈,第一时间协调新西兰本地公证机构补充出具文件说明、完成补充认证,确保所有材料符合中国公证机构的审核标准,将跨境文件补正周期压缩至 3 个工作日内。

4.2026 年 6 月 1 日 - 7 月 15 日:不动产转移登记与外籍身份备案

北京总部:整理全套继承公证材料、房产权属证明、继承人身份文件,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转移登记申请,同步完成外籍继承人身份材料的备案核验,协调登记部门加快审核进度。

新西兰办公室:同步向委托人反馈登记进度,协助完成税费缴纳的跨境支付指引,确认登记完成后的不动产权属凭证领取与国际邮寄事宜。 2026 年 7 月 15 日,案涉房产正式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顺利登记至两名新西兰籍委托人名下,案件圆满办结。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大洋洲跨境房产继承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新西兰籍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与境外文件效力问题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西兰《公证法》、《中新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解决方案:采用 “新西兰本地公证 + 中国驻新领馆领事认证” 的双重认证模式,对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全部境外形成文件进行全流程合规办理;提前对标中国公证与登记环节的审核标准前置校验文件,避免因格式、内容瑕疵导致反复补正。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的权益保障与监护履职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解决方案:前置启动监护资格确认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指定适格监护人;针对遗产继承中的配偶财产份额与继承份额进行双重析产,依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留足额继承份额;全程监督监护人履职行为,明确继承处置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合法财产权益。

3.跨境委托的全流程合规与办理效率平衡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证程序规则》

解决方案:通过经领事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实现境内公证、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的律师代理,无需当事人亲自回国;建立 “中新工作日同步对接机制”,境内外办案组每日同步进度,整体办理周期相较于当事人自行办理缩短 60% 以上。

4.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与遗产分割的合规性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解决方案:继承程序启动前先行完成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将属于配偶的 50% 房产份额析出后,剩余 50% 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结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照顾原则,在份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适当倾斜,确保分割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境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认证方为有效。

(二)新西兰相关规则

1.新西兰《公证法》:新西兰公证员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经领事认证后在境外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2.中国驻新西兰使领馆领事认证规则:新西兰当地出具的用于中国境内的民事法律文书,需经新西兰内政部认证后,再向中国驻新西兰使领馆申请领事认证。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新西兰办公室多年中新跨境家事法律服务经验,针对新西兰籍华人继承境内不动产的群体,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文件前置合规:境外拟继承国内房产的,应提前按照中国境内公证与登记要求,在当地完成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公证与领事认证,避免临到办理时因文件瑕疵延误程序。

2.特殊情况预案:如境内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的,应提前启动监护资格确认程序,明确监护人身份与履职权限,避免因监护权争议阻滞继承流程。

3.专业跨境协同:跨境房产继承涉及双法域规则与多环节程序,建议委托具备中新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全程办理,通过境内外协同提升办理效率,同时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