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保护离不开法治护航。本期《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来自汉中东辰外国语学校和汉中市第八中学的同学们,走进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围绕未成年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带来一场有关生态守护与少年法律责任的现场演绎。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6日20时许,未成年人吴泽宇、王明轩(均16周岁),携电捕工具、抄网,于村河道禁渔水域实施非法电鱼捕捞行为,被路过群众发现,该二人察觉后藏匿作案工具及渔获物7尾并逃离现场。次日,吴泽宇、王明轩在监护人陪同下主动到案自首。该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吴泽宇、王明轩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精彩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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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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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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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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