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7月,上海法租界一处普通民宅内,毛泽东、董必武、何叔衡等代表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结束时,刚成立的党组织没有设置“主席”或“委员长”,而是选出由三人组成的中央局,并把主持中央局工作的职务称作“书记”。
这个称呼看起来并不显赫,却与当时中国社会习惯的权力称谓形成了反差。
在旧式政治秩序中,主席、总裁、委员长等名称,往往带有明显的权威色彩;“书记”却更接近文书、秘书一类职务,承担记录、联络和办理事务的工作。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力量很小,党员只有五十多人,中央局也只有三个人,采用这样的称谓,既符合组织规模,也有意避开旧式官场的排场。
更重要的是,“书记”包含着一种组织观念:负责人首先是为组织办事的人,而不是高居众人之上的“老爷”。这不是简单的文字选择。对于一个刚刚成立、准备以新方式改造社会的政党来说,称谓本身也在表达立场。
不过,党的组织不断扩大,职务名称也随之调整。1922年党的二大以后,中央机构改称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人称委员长;到1925年党的四大,中央最高负责人的称谓又改为总书记。称谓变化的背后,是党内分工逐渐复杂,中央不再只是一个小型联络机构。
1927年4月,党的五大在武汉召开。此时党员数量已增长到五万多人,革命形势也比建党初期更加复杂。大会第一次选举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总书记,将重大决策与日常工作进行区分。总书记负责统筹中央事务,政治局则承担更重要的领导职责。
遗憾的是,大革命失败后,白色恐怖迅速加剧,中央机关难以保持稳定运转。中央政治局常委分散在各地,上海与其他地区之间的联络非常困难。为处理大量组织事务,中央又设立组织局,罗亦农、周恩来先后主持相关工作。这个机构后来承担的职能,与中央书记处颇为接近。
到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逐步扩大,红军和党员人数明显增加。一个总书记显然难以独自处理遍及各地的党务、军务与地方工作,于是中央书记处逐渐形成,成为协助中央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有关其确切成立时间,党史研究中有不同说法,但最迟在党的六届五中全会前后,书记处已经发挥重要作用。
遵义会议前,博古担任中央主要负责人;遵义会议后,张闻天在一段时期内承担中央总负责人的工作。此时“书记”更多体现的是组织分工,而不是后来意义上唯一的最高职务。党的领导结构,正在战争环境中不断摸索。
1943年3月,中共中央对机构作出调整。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全党的工作,并有权处理重大问题;书记处则依据政治局确定的方针,办理日常事务。政治局选举毛泽东为主席,书记处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组成。这是中共中央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使用“主席”这一称谓。
有意思的是,书记处并不是一个单纯收发文件的部门。毛泽东曾强调,党政军各方面送交中央的报告和文件,都应先由书记处处理。一般问题,书记处可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则先提出意见,再提交中央政治局或常委会讨论。
当时许多政治局委员分散在各地主持工作,政治局全体会议无法频繁召开,书记处反而每周多次开会,直接处理大量现实事务。谁在书记处工作,谁就更早接触中央文件,也更快了解中央决策意图。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战争年代“决策集中、事务分工”的需要。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召开,党章进一步区分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的职责。中央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和总书记,政治局及其常委会负责行使中央委员会的重要职权,书记处则在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与党的七大相比,八大不再规定中央书记处由主席、副主席直接兼任,决策机构与办事机构的界限更加清楚。
此后,党内最高领导称谓又经历了一次关键变化。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并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这里的“总书记”,重新成为中央日常领导体系中的核心职务。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新党章,决定不再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中央委员会设总书记一人。自此,总书记成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最高领导职务,书记处继续负责党政军方面的日常工作。“书记”这个最初带有文书意味的称谓,经过六十多年制度变迁,最终成为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职务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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