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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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点:缅甸妙瓦底电诈园区被曝“死灰复燃”

近日,“缅甸妙瓦底诈骗园区重建”登上微博热搜。据缅甸媒体及凤凰卫视援引的报道,此前曾两度遭军方清剿、部分建筑被拆除的妙瓦底“水沟谷”一带,今年初起又出现多个新建诈骗园区,部分旧园区重新恢复运营,并借助社交软件公开招募人员。相关报道还提及,有园区内存在数千名中国籍人员,并涉及人口贩运、虐待等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信息主要来自境外媒体及反人口贩运组织的追踪报告,尚待进一步核实,相关团伙的具体构成与涉案人员情况也未见官方最终认定。我们在这里不作事件定性,只从我国刑法的角度,讲清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围绕它的“跑分”“两卡”“偷渡”等配套环节,在国内法律上分别可能触犯哪些罪名、面临何种刑罚。

二、先看主线: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直接对应“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不同,它有一个突出的现实难题:窝点在境外、被害人在境内、犯罪数额往往难以一一查证。 针对这一点,我国法律专门作了补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9月2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一一九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三条规定,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也就是说,“跑到境外骗国内的人”,法律上从不意味着“管不到”。

三、关键规则:骗了多少难查证,也能追究诈骗罪

针对跨境电诈“取证难、定罪难”的痛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1年6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意见二》第三条专门规定: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确认并细化这一规则:对“犯罪窝点”作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从实际加入窝点的时间起算,非法出境的可以以出境时间起算并扣除合理路途时间。

通俗地讲:即便查不清你具体骗了多少钱,只要查实你出境进了诈骗窝点、待满30天(或多次往返),就可能按“其他严重情节”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这堵住了“人在境外、金额查不清就定不了罪”的口子。

四、围绕黑产的“配套”环节,同样全是刑法红线

一条跨境电诈黑产,从来不是单打独斗,而是由“偷渡—招募—技术—资金”多个环节串联而成。这些环节,在国内刑法上都有对应的罪名。

其一,偷渡出境。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依法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以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境后前往诈骗窝点的,也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

其二,组织、运送他人偷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多次组织或组织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跨境电诈集团招募成员的“蛇头”,正是重点打击对象。

其三,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两卡”)。 这是最容易被普通人卷入的环节。《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意见二》明确,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达到20张以上的,以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帮诈骗赃款“跑分”洗钱。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践中常被并称“两卡两罪”,是许多年轻人、在校学生“赚快钱”误入歧途的高发罪名。 有的人只是出租了一张银行卡、帮人转了几笔账,就因此背上刑事案底。

五、实务提示:普通人和涉案人员,分别该怎么办

对普通人而言,三条底线要守住:

第一,不要轻信“境外高薪”招募。所谓“月入数万、包吃住、轻松上岗”,绝大多数是电诈窝点的诱饵。偷渡出境参加电诈,回国即面临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等追诉。

第二,不要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收款码。无论对方给多少“好处费”,一旦被用于诈骗洗钱,就可能构成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为蝇头小利断送前程。

第三,发现涉诈线索及时举报,配合公安机关预警劝阻,不参与、不围观、不转发涉诈信息。

对已身处涉案境地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有三点法律上的理性选择值得了解:

其一,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可依法认定自首。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人员,主动或者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其二,被胁迫、被诱骗参与的人员,可以依法主张从宽。 法律对胁从犯、被诱骗参与的人员,以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明确坚持“宽以济严”。但需注意,若在境外能与外界自由联络、被胁迫后又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

其三,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尽早厘清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实际涉案金额,争取认定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六、结语

妙瓦底电诈园区“死灰复燃”的新闻,再次提醒我们: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是一条组织化、链条化的黑产,而我国刑法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经为它布下了一张从诈骗主线到“偷渡、两卡、跑分”各环节的全链条法网。境外绝非“法外之地”,赚快钱的捷径往往直通刑法的深渊。

对于普通人,守住“不轻信高薪、不出借两卡”两条底线,就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保护;对于已经卷入其中的人,尽早回头、依法争取自首与从宽,才是唯一理性的出路。【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精准化的辩护方式办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最高司法机关挂牌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缓刑、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