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立刚先生在微博上开了堂课——"带领胡锡进了解一点 《民法》"。课上他讲了两个核心命题:

其一,中国古代自《秦律》 《大明律》起便有系统完备的民事规范,并非"从德国抄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值得继承发扬;

其二,掷地有声——"法律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法律执行的就是意识形态",一个国家的法律是这个民族千百年社会生活与价值观的沉淀,"不是天上掉下来,也不是国外抄来的"。

乍看气势磅礴,细究却是教科书级的自我绞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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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先生自己的定义:秦律执行的是秦国法家耕战集权之意识形态;《大明律·户律》维护的是朱明王朝宗法等级、良贱有别之封建意识形态;《中华民国民法》承载的是蒋介石国民党政权的资产阶级—官僚买办意识形态。这三套法律体系所执行的"意识形态",与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在阶级本质和历史属性上截然对立。

那么问题来了——项先生既宣称"法律执行的就是意识形态",又主张把执行封建地主阶级意识形态的《大明律》、执行国民党反动政权意识形态的《中华民国民法》"发掘精华、结合现实、形成我们的法律体系",这究竟是在继承本土价值观,还是在变相主张用封建宗法和国民党法理来塑造新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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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能同时成立这两个论断:

- 若法律=意识形态载体,则古代封建法律和民国法律所承载的异质意识形态,绝无可能原样"发掘"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否则等于承认新中国的法律可以嫁接封建宗法精神。

- 若《秦律》《大明律》真能作为今日民法之本土根基,则您自己说的"法律执行的就是意识形态,照搬国外会改造我们价值观"就必须打折——因为照此逻辑,搬用《大明律》的宗法意识形态同样会"改造"我们。

更讽刺的是,项先生怒斥胡锡进"认为中国民法学德国是无知",自己却一边否认继受法元素、一边援引《中华民国民法》——而该法在立法技术上恰恰主要采德国潘德克顿体系,被民国法学界公认为大陆法系继受产物,项先生说它"只是把中国传统规则整理提炼",这与他自己批评的"法律界崇洋"所依据的历史事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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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通信专家跨行充当"法律界审判官",先拍出"法律=意识形态"的绝对化论断吓唬人,再用古代诸法合体中没有独立"民法"名称的律典来证明"中国自古就有民法"——这两个主张在逻辑上互斥,在史学上混淆公私法划分,在法理上无视法律的历史性与阶级性。

以己之矛刺己之盾,结论很简单:项立刚既没能教会胡锡进民法,也没能自洽地教会自己——他用来攻击别人的"意识形态武器",转头就把自己的论据轰成了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