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既包括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也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我们在专题三中对被执行人追加程序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本专题将对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程序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主要包括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原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后注销,债权受让人能否变更为新申请执行人?

依据执行变更追加司法解释常规规则,第三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需满足债权依法转让+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两大要件。但实务中频发特殊情形:原申请执行人完成债权转让后随即注销,主体资格灭失,第三人客观上无法取得其书面认可。

此种情形下,法院是否可直接驳回变更申请?最高院再审明确否定机械适用法条的裁判思路:主体注销导致形式要件无法满足时,可通过举证佐证债权真实、股东权利承继说明、法院听证核查的方式补足要件,查实债权转让真实合法的,应当裁定变更受让人为新申请执行人。

裁判要旨

1. 常规情形下,变更申请执行人需同时满足:生效文书债权依法转让、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两项法定要件;

2. 原申请执行人及股东全部注销、客观上无法出具书面认可的,法院不得机械适用法条驳回申请,属于特殊例外情形;

3. 受让人提交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注销主体股东的债权承继说明等证据,无相反证据证明转让虚假的,法院应当组织听证核查事实;

4. 经听证查实债权转让真实、合法、不存在恶意损害他人权益情形的,应当依法变更受让人为新的申请执行人。

案情简介

1. 案件执行基础:某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形成有效执行案件。

2. 债权转让事实: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与第三方受让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剩余全部生效债权转让给受让方。

3. 主体灭失特殊情形:债权转让完成后,原申请执行人完成工商注销,无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后续原申请执行人的全资股东亦办理注销手续,客观上无法出具债权转让书面认可文件。

4. 一审、复议驳回:受让企业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一审法院以无法核实债权转让真伪、无书面认可为由驳回申请;复议高院维持原裁定。

5. 最高院监督改判:受让企业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裁定撤销一、复议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依法裁定变更受让企业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案件来源:(2021)最高法执监158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司法解释第九条设定的“书面认可”要件,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主体存续、可正常出具文书的常规情形。在转让方及其股东均已注销、主体资格彻底灭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客观上无法完成书面认可的形式要求,若仍以此为由直接驳回变更申请,属于机械适用法律,违背执行程序公平原则与债权流转规则。

本案中,受让方已提交《债权转让协议》、注销主体股东的债权承继说明等基础证据,已初步举证债权转让真实有效,且无任何相反证据证明转让行为虚假、恶意或损害第三方利益。针对此类权利主体灭失、事实存疑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传唤各方当事人核实交易细节、清算情况、权利承继事实,全面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原审法院未组织听证、未实质核查案件事实,仅以证据存疑、无书面认可为由径直驳回变更申请,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并发回重审。

重审裁判结果:抚顺中院重审认为,受让方已完成初步举证,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股东承继说明可佐证权利流转事实,无证据证明案涉债权转让存在虚假或违法情形,足以认定受让方合法取得案涉生效债权,最终裁定:变更受让企业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实务要点总结

1.常规要件严守标准:正常存续企业转让执行债权,必须同时具备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书面认可,方可顺利变更申请执行人。

2.主体注销适用例外:转让方注销、无法出具书面认可的,不必然驳回,可通过股东承继说明、清算报告、转让协议等证据补足要件。

3.法院听证法定义务:主体灭失、证据形式存在瑕疵的疑难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听证,实质性审查债权转让事实,不得简单程序驳回。

4.举证核心方向:受让人需重点举证:债权转让真实自愿、对价合理、不存在恶意串通、注销清算未否定案涉债权效力。

5.败诉风险情形:无清算资料佐证、无股东承继说明、无法核实转让真实性的,法院大概率驳回变更申请。

6.债权文书规范要求:转让协议需精准载明执行案号、债权金额、裁判文书依据,避免信息不符导致变更被驳回。

7.通知债务人非绝对前置:司法实践存在尺度差异,部分法院未通知不影响变更,部分法院要求履行通知义务,实操中建议完成书面通知并留存凭证。

8.约定违约金、利息随主债权流转:无特殊约定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均一并转让。

9.层级救济路径:一审驳回→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复议驳回→向最高院申请执行监督,可通过监督程序纠正机械裁判。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实务结论

1. 债权转让时优先要求转让方出具法院专用债权转让确认书,提前固定书面认可要件;

2. 转让方为企业的,留存工商档案、股东信息、清算报告,防范后续注销导致的举证瑕疵;

3. 转让完成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发送书面通知,留存送达凭证,消除程序争议;

4. 前手注销的,及时调取股东登记信息,取得股东权利承继说明,作为核心补强证据。

1:注销无承继证明、无清算佐证的,驳回变更申请(高院判例)

裁判观点:原申请执行人已注销,无主体可出具书面认可,且受让方无法举证证明清算程序中已合法受让案涉债权、无清算资料佐证权利归属的,债权转让真实性无法核实,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2:完整履约通知义务+书面确认的,依法支持变更(最高院判例)

裁判观点:连环债权转让中,受让方完整履行对债务人、担保人的通知义务,前手债权人向法院出具书面转让确认书的,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第九条要件,法院应当支持变更申请。

3: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执行变更(地方高院判例)

裁判观点:执行变更当事人的核心审查要件为债权真实转让+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属于实体抗辩范畴,并非执行程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前置必要条件,不得以此为由驳回变更申请。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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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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