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时按13号文(劳社部发〔2001〕13号)已认改革前进入身份;退休时却依1号文(人社部规〔2017〕1号)按改革后进入身份计发待遇。这正是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中人"群体,在身份认定和待遇计发上被错误地适用(套用)了相互冲突的两套机制(规则)。

一、两套机制的本质区别(见图)

1.改革前进入机制(28号文第②条+13号文+28号文第五条)

●身份认定:职工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属于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存量人员。

●工龄处理:13号文将企业连续工龄(含实际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成为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缴费上交--计发+抵减);通过28号文第五条将其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待遇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企业连续工龄以视同缴费年限计入过渡性养老金核算。

2.改革后进入机制(28号文第①条+1号文)

●身份认定: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增量人员。

●年限处理: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予视同,仅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待遇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企业实际缴费计入实际缴费年限,参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二、"强行套用"的具体表现

1.时间节点错位

本应适用于改革后进入人员的1号文规则,被扩大适用于改革前已进入的“中人”群体。

2.政策衔接断裂

改革前进入的“中人”本应通过28号文第②条(+13号文+28号文第五条)的政策衔接机制,将其企业连续工龄转化为机关使用单位工作年限并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地方执行中,将以28号文第①条(+1号文)替代28号文第②条予以处理。

3.认定标准矛盾

●进入时:按改革前进入机制认定身份。

●退休时:按改革后进入机制计发待遇。

三、导致的严重后果

1.待遇计算方式根本改变

企业连续工龄从“视同缴费”(计入过渡性养老金)变为“累计计算”(仅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

2.养老金水平大幅下降

由于过渡性养老金通常高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这种改变导致退休待遇断崖式下降,降幅可达20%-40%。

3.产生新的制度不公

在同一地区,“改革前由企业进入中人”与“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历相同(改革前曾参加“企职保”),但待遇认定规则却因执行偏差而不同。

四、结束语

改革前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已按13号文完成改革前进入身份认定,退休待遇应当继续执行改革前进入机制,不应依1号文按改革后进入身份计发。

“强行套用两套机制”就是进入时按照13号文已认改革前进入身份(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则依据1号文按改革后进入身份计发待遇(被强行切换回企业参保人员),这种前后矛盾的执行方式直接造成了养老金待遇的巨大落差。

社保经办机构“强行套用两套机制”,地方自由裁量空间的破界行为,违背了“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改革初心,无依据减损了改革前进入“中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发〔2015〕2号第四条相悖,属于规范性文件(条款)适用不合法,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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