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200项检查项目分关键39项、主要88项、一般73项,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背景说明
- 文件与发布:国家药监局近日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检查指导原则》),配合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施行日期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同时废止
- 修订动因: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同样自1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监管部门按新规范开展检查,药监局组织对原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修订。
- 适用场景: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含变更、延续)核查及各类上市后监督检查。
一句话说清:这不是新的合规要求,而是把"按新规范检查"落到可操作的项目清单和判定标准上。
核心要点
- 要点1:检查项目共200项,分三级。按条款重要性及其不符合带来的风险程度,划分为关键项目39项、主要项目88项、一般项目73项
- 要点2:分生产许可核查与上市后监督检查两类结论判定。分别介绍两类检查的结论情形及判定原则,不是一套标准套用到底。
- 要点3:上市后检查分全项目与非全项目。非全项目检查按自行生产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三类,分别明确"至少应当覆盖"的规范章节;非全项目检查的结果判定按全项目执行
- 要点4:系统性风险视为"质量保证"章节关键不符合项前两次检查重复出现的不符合项,风险等级可上升一级。-要点5:新规施行前已受理的申请按新规范核查。11月1日前生产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申请已受理但未现场核查的,或已核查但因企业未完成整改而未作出许可决定的,11月1日起按新修订的《规范》开展核查。
- 要点6:第一类器械备案后3个月内现场检查。企业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后,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
影响分析
过去企业准备生产许可核查,常问"检查多少条、哪几条会挂"。旧版不分项目等级,整改优先级靠经验判断。本次把200项拆成三级,等于把"哪些是一票否决、哪些可整改"写在明面上——关键项目一旦挂,许可核查基本过不去;一般项目则留了整改空间。
对委托生产的两头企业冲击更直接。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各有"至少覆盖章节",不能再把体系责任甩给对方一句"生产是工厂的事"。我们服务医疗器械客户时见过一类典型问题:注册人只备了设计开发资料,生产质量体系文件留在受托方手里,一到检查两头对不上。
"前两次重复出现的不符合项升一级"这条,把检查历史纳入了本次判定。上次挂了某条没改到位,下次等级判定更不利。北京鹏诚迅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协助企业准备核查时,会把历史不符合项单独拉一张整改清单逐条核实关闭,鹏诚咨询的建议是把核查准备与日常体系运行合并成一套动作,不要平时两套、临查再补。
行动建议
- 按三级项目清单自查。对照200项逐条打勾,先把39项关键项目拉出来逐条核。
- 梳理历史不符合项。把前两次检查的不符合项列出,逐条确认整改证据是否留存、是否真实关闭。
- 区分自产与委托生产。自行生产、委托生产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三类,分别按"至少覆盖章节"准备体系文件,不共用一套材料。
- 第一类备案企业留意3个月时限。备案完成后3个月内会有现场检查,提前把资料与规范执行情况准备齐。
- 已受理未核查的申请按新规准备。11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核查的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直接按新《规范》准备材料。
- 有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查、体系文件梳理或历史不符合项整改需求的企业,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说明情况。
引用要点
结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将检查项目细化为200项(关键39项、主要88项、一般73项),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同时废止;11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核查的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按新《规范》核查。
对照表
问:这次发布的是新规范吗?不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修订早已完成并同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是配套的《检查指导原则》,用于指导监管部门按新规范开展检查与判定。
问:检查项目挂了一般项目,会影响许可核查结论吗?要看项目等级对应的结论判定。本次将200项分为关键、主要、一般三级,判定原则按等级区分;关键项目不符合最重,一般项目留有整改空间。具体以《检查指导原则》的结论判定原则为准。
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后需要等多久的检查?3个月内。企业在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其提交的资料以及执行《规范》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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