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初一。被人约到酒店喝酒,喝到凌晨两点。

表姐和朋友先走了,房间里剩下她和三个男的。然后,两个男的先后和她发生了关系。

她想走,手机被抢了。刷机,卖了5300块。

我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最难受的不是那两个男的干了什么,是完某说的那句话——“两个人一起上觉得合适?”

她才13岁,她都知道这不合适,那两个二十岁左右的男的,不知道?

一、约到酒店喝酒打牌,表姐和朋友先走了

2024年3月30日中午,20岁的公某加上了13岁女孩完某的好友。聊了一会,公某邀请完某来酒店玩。

完某答应了,约了表姐一起去。出门又碰上一个朋友,三个人一起到了酒店。公某的朋友,18岁的华某,正好也走到门口。

几个人进了房间,见到了公某和他的另一个朋友杨某。

当晚11点左右,六个人开始在房间里打牌喝酒。喝到凌晨两点,完某的表姐和朋友撑不住了,先走了。

剩下四个人,两张床。公某和杨某一张,华某和完某一张。

二、先后发生关系,女孩说“浑身疼,没力气反抗”

躺了没多久,华某就往完某旁边靠,在被子里和她发生了关系。

旁边床的公某没睡,竖着耳朵听。

华某完事去了厕所,公某跟进去,说自己也想试试。华某出来,躺到公某原来的位置,公某躺到了完某旁边。

完某说,当时她浑身疼,根本没力气反抗。公某得逞了。

结束后,完某非常生气,想离开。公某一把抢走她的苹果手机。

完某多次讨要,公某不给。完某赌气走了。

公某叫醒华某和杨某,三人出去找了一圈没找到,又回了酒店。公某说他没钱了,手机押在手机店,不如把完某的手机卖了,把他的赎回来。

当天上午,三人把完某的手机刷机,卖了5300块。

完某通过华某联系公某要手机,手机已经卖了。她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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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抓后辩称“不知道她未成年”“她是自愿的”

被捕后,华某说,他和完某躺一张床后,先摸了完某,完某没吭声。他脱了衣服,又去脱完某的,完某说她自己来,是自愿的。他还说,喝酒时听完某说过在某中学念书,当时没细想年龄,不知道她未成年。

公某说,完某是自己约过来的,约她过来就想发生关系。喝酒时听她说上初一,以为她16岁左右,没细想。他还说,发生关系时完某没反抗,但说了句“再好了”,意思是不愿意继续。

杨某说,不清楚女孩是不是自愿,但公某做完后,女孩好像很生气,说话声音很大。

不知道她多大?上初一,13岁,你说你以为16岁?摸人家、脱人家衣服的时候没想,被警察抓了就想起来了?

法律分析

第一,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完某仅13周岁,属于法定无性生活承诺能力的幼女。华某和公某明知或应当知道完某就读初一,足以判断她大概率未满14周岁,所谓“不知对方未成年”的抗辩不成立。

第二,轮流奸淫的加重情形。 二人在短时间内先后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属于《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流”的加重情形,应从重处罚。幼女的承诺法定无效,即便完某真的没反抗,二人仍构成强奸罪。

第三,公某构成抢夺罪。 公某强行扣留完某手机,刷机变卖得款53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267条抢夺罪要件。

第四,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华某明知手机是公某抢夺完某的,仍共同参与刷机销赃,符合《刑法》第312条该罪构成。

第五,数罪并罚。 依据《刑法》第69条,二人同时触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最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公某有期徒刑7年5个月,以抢夺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5个月。以强奸罪判处华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杨某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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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初一,被约到酒店喝酒,喝到凌晨,表姐和朋友走了,她没走。然后两个男的,一个接一个。

事后她说“浑身疼,没力气反抗”。她想走,手机被抢了。手机被刷机卖了5300块,她一分没拿到。

那两个男的,一个20岁,一个18岁。被抓了就说“不知道她多大”“她是自愿的”。上初一的孩子,你说你以为16岁?你摸她脱她衣服的时候,怎么不想想她多大?

法院判了,一个7年5个月,一个4年8个月。该。

可我想说的是另一件事——完某的表姐和朋友走了,把她一个人留在酒店,跟三个男的喝酒。她13岁,凌晨两点,在酒店房间里。这个画面,想想都后怕。

家长得知道,孩子跟谁出去、去哪、几点回。这不是管得严,是有些地方,真不该让一个13岁的孩子单独待着。

讨论话题

1、两男子说“不知道她13岁”,你觉得这个辩解能成立吗?打1不能,打2能。

2、13岁女孩被约到酒店喝酒,表姐和朋友先走了,你觉得她们有没有责任?

3、判7年5个月和4年8个月,你觉得轻了还是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