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就赵瑞胜案写过五篇文章了,被人误解为我是辩护人,被人误解为我站队,但事实上我只研究其证据,不管谁反对我。因为动机并不重要,魔鬼往往隐藏在细节中。我试图挖掘被裁判文书以及媒体所忽略的,但我认为对事认定和定罪量刑又很重要的细节。至于有无道理,只有明事理者。一、一段被忽视的录音
2023年5月10日,江某辉律师与刘媛、赵瑞胜有一次通话。这段录音被公安机关提取,作为证据移送法院,公诉机关也在法庭上出示了。但一审判决对这段录音的解读,却与录音本身的内容南辕北辙。
录音里,江某辉问刘媛和赵瑞胜:“你们有什么条件或者方案可以说。”刘媛回答得很干脆:“没有。”赵瑞胜也说:“没有条件。”江某辉追问,刘媛说:“我条件说了,你不是找了人嘛,出来道歉,胡国强,他不是你大哥嘛,出来道歉呀。”赵瑞胜补充:“你的意思态度好,什么都好谈,态度不好,道歉就行。”
这就是录音里的原话。刘媛和赵瑞胜的诉求,是道歉,是保证安全,是“态度好什么都好谈”。他们没有提钱,没有提项目,没有提任何财物要求。江某辉问“有什么条件”,他们回答“没有条件”。这哪里像敲诈勒索?
然而,一审判决却认定赵瑞胜“利用对方恐惧心理,采取举报等要挟方式,在与对方谈判、讨价还价过程中,索取779.4万元未果”。779.4万元这个数字,出现在刘媛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而不是出现在这段录音里。录音里,刘媛明确说“没有条件”,赵瑞胜明确说“没有条件”。判决书却把民事诉讼的诉求,硬塞进了“敲诈勒索”的框架里。
更讽刺的是,这段录音是江某辉提供的。江某辉是谁?他是刘媛聘请的律师,但他与对方律师张某州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同事,张某州还是主任。在另一段录音中,江某辉对张某州说:“想办法玩死他再说,什么敲诈勒索弄不成既遂,也得弄个未遂,够他喝一壶的。”这句话里的“他”,指的就是赵瑞胜。一个刘媛聘请的律师,在背后和对方律师商量怎么“弄”自己的当事人,这正常吗?
一审判决没有追问这个问题。它采信了江某辉的证言,却对录音里刘媛、赵瑞胜的真实诉求视而不见。录音是客观证据,笔录是主观记录。当客观证据与主观笔录矛盾时,应当以客观证据为准。但一审判决选择了笔录,抛弃了录音。
二、谁在恐惧?
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被害人因恐惧而处分财产。那么在本案中,谁在恐惧?
胡国强、张爽在笔录中说,他们害怕刘媛、赵瑞胜的跟踪、监控和举报。但他们的行为却一点也不像害怕的样子。2022年3月1日,胡国强方在乌鲁木齐殴打全某伟至昏迷,在首都机场当众殴打刘媛、扒掉她的上衣。2022年4月,孙某青带着300万现金到房山良乡肯德基,说是“赔偿刘媛所受的委屈”。2023年7月,孙某青打电话威胁赵瑞胜:“那俩律师活不过三个月。”这是一个恐惧的人会做的事吗?恐惧的人会主动打人、主动威胁、主动设套吗?
反观刘媛和赵瑞胜,他们才是真正恐惧的人。刘媛在首都机场被殴打后,精神受到严重创伤,被诊断为抑郁症,有被害妄想症状。赵瑞胜在接到孙某青的死亡威胁后,不得不让律师撤诉,因为“人死了什么都没有了”。他们持续举报,是因为“只有他落马才能安全”。刘媛在录音里说:“我条件说了,你不是找了人嘛,出来道歉。”她想要的,只是一句道歉,一个安全保障。她害怕的是胡国强的权势,害怕被打击报复。
一审判决把胡国强、张爽认定为“被害人”,把刘媛、赵瑞胜认定为“加害人”。但录音里的真相是:刘媛、赵瑞胜在恐惧中求道歉,胡国强、张爽在嚣张中打人、威胁、设套。谁在敲诈,谁在恐惧,一目了然。
三、一场没有被害人的敲诈勒索案
更荒谬的是,本案的“被害人”胡国强和张爽,在刑事立案后从未接受过询问。他们的“陈述”,全部是2023年10月19日立案之前的行政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必须经过刑事立案后的重新收集。但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没有任何一家在刑事立案后对胡国强、张爽进行过询问。
胡国强在2023年1月11日乌鲁木齐的询问笔录,张爽在2022年5月24日、25日的询问笔录,孙某青在2022年2月13日、3月25日的询问笔录,全某伟在2022年3月2日、2023年7月20日的询问笔录,这些都是在刑事立案之前收集的。它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一审判决却直接采信了这些笔录,等于用行政案件的证据材料来定刑事案件的罪。这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
一个敲诈勒索案,没有合法的被害人陈述。一个敲诈勒索案,没有被害人在刑事立案后向公安机关说过一句话。一个敲诈勒索案,被害人从未在法庭上出现过。这样的案子,怎么定罪的?
更可笑的是,胡国强在2023年10月19日的笔录中说,刘媛、赵瑞胜的举报“只是造成了我在领导面前形象不好、影响不好”。他亲口承认,他没有恐惧。他的“恐惧”,是后来在法庭上被公诉人“解读”出来的。
四、造假证据链:从顺丰快递到代持协议
一审判决认定赵瑞胜敲诈勒索的证据中,有一些非常关键的“威胁”行为:向胡国强邮寄12张隐私照片,给胡国强母亲打威胁电话。但这些证据,没有一条能跟赵瑞胜、刘媛建立关联。这个问题有必要再强调一遍。
先说顺丰快递。单号SF1459709451052,寄件人“杨某东”,寄件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杨某东是谁?公安机关没有查。这个快递是怎么寄出的?不知道。快递里的12张照片,是什么内容?照片上没有胡国强的签字确认,没有制作说明,没有原始载体。公安机关只拍了一张信封正面的照片,连快递单号都看不清。这12张照片,跟赵瑞胜有什么关系?没有。跟刘媛有什么关系?没有。
再说威胁电话。号码192****3143,给胡国强母亲打电话。这个号码没有实名信息,无法关联到任何人。而胡国强母亲的手机号139****8879,出现在顺丰快递单上。但这个号码在本案所有的电子数据中都没有出现。也就是说,刘媛、赵瑞胜根本不掌握这个号码,怎么可能用它去寄快递、打电话?
更诡异的是,江某辉在2023年5月10日与刘媛、赵瑞胜的通话中,就提到了“给胡国强母亲打电话”这件事。而根据胡国强的笔录,他母亲接到电话是在2023年7月29日。江某辉在5月10日就知道了7月29日的事?这不是未卜先知吗?还是说,这个电话根本就是胡国强一方自己安排的,江某辉提前知道了剧本?
还有那份“代持协议”。张爽说,别墅是帮瞿某代持的。但这份协议漏洞百出。协议签订日期是2021年2月3日,上面却写着“京(2022)顺不动产权第0002951号房产”。2021年签的协议,写明了2022年才能办下来的不动产权证号。这是时空穿越,还是造假?更不用说,张爽在2021年2月买房时,用的是她自己的购房资格,她亲口对赵瑞胜说“花了8万块钱买的工作居住证”。一个需要花钱买购房资格的人,怎么可能帮别人代持别墅?
这些造假证据,一审判决全部采信了。顺丰快递、威胁电话、代持协议,构成了“敲诈勒索”的“威胁手段”。但这些证据,没有一条能指向赵瑞胜。它们更像是一出精心编排的戏,目的是把赵瑞胜塑造成一个“敲诈者”。
五、被隐匿的提讯记录
赵瑞胜在侦查阶段,遭遇了严重的疲劳审讯和非法提讯。这些事实,在提讯提解证和笔录的对比中,暴露无遗。
赵瑞胜202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根据提讯提解证,他在被抓后的前八天,一直在被提审,但提讯时间记录为“时间不明”。12月8日,侦查人员姚某直接进入看守所监区内,与赵瑞胜同处一侧,抽着电子烟,对着赵瑞胜吐烟圈。姚某说:“要弄的也不是我,让我自己想清楚,父子进来了还相互说呢,何况你和刘媛这关系呢。”他还说:“你要是不说,我就给你并案。”这一天,姚某没有制作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赵瑞胜说:“我不知道说什么,你想让我说什么你告诉我。”姚某特别生气:“你这么死扛着也没用,除了得到一个前科什么都得不到,你也知道要弄的人不是你。”
这些细节,赵瑞胜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都说了。但一审判决对此只字不提。提讯提解证上,有大量提讯记录没有对应笔录,或者有笔录没有提讯记录。例如,2023年12月5日、8日、11日,赵瑞胜有提讯记录,但没有对应的讯问笔录。2023年11月30日,宁某有两次提讯记录,但只有一份讯问笔录。2023年12月1日、4日、6日、7日、8日,宁某有提讯记录,但没有笔录。邓某伟的提讯记录日期甚至存在矛盾。
这些被隐匿的提讯记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侦查机关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对赵瑞胜、宁某、邓某伟进行了审讯。这些审讯的内容,可能被诱导、被编造,然后写进了后来的笔录里。一审判决没有追问这些提讯记录的去向,反而采信了那些与提讯记录不符的笔录。
六、辨认笔录的诱导
宁某和邓某伟在庭审中都明确表示,他们对赵瑞胜的辨认,是在侦查人员的提示下完成的。宁某说:“赵瑞胜是公安提醒的我用排除法,是醒我是第五个,我是这样辨认出来的。”邓某伟说:“公安跟我说是赵瑞胜给我打的电话。实际我不记得怎么联系上刘媛了,我确定不了谁给我打的电话。”他还说:“警察指着赵瑞胜的照片说这个人就是赵瑞胜。”
辨认笔录是定案的关键证据之一。但本案的辨认笔录,充满了诱导和暗示。根据法律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但侦查人员直接告诉宁某“第五个”,告诉邓某伟“这个人就是赵瑞胜”。这样的辨认,还有什么意义?
一审判决采信了这些辨认笔录,认定宁某、邓某伟辨认出了赵瑞胜。但宁某、邓某伟在法庭上已经推翻了这些辨认。他们的当庭陈述,比侦查阶段的笔录更可信,因为法庭上有辩护人、有公诉人、有法官,有交叉询问。但一审判决选择了侦查阶段的笔录,抛弃了当庭的陈述。
七、录音里的“弄死他”
回到江某辉和张某州的录音。2022年4月21日,江某辉对张某州说:“想办法玩死他再说,什么敲诈勒索弄不成既遂,也得弄个未遂,够他喝一壶的。”这段录音,是张某州提供的。张某州是谁?他是胡国强、张爽的律师,也是江某辉的同事和领导。
这段录音说明什么?说明江某辉和张某州在合谋构陷刘媛、赵瑞胜。江某辉是刘媛的律师,却和对方律师商量怎么“弄”自己的当事人。这已经不仅仅是利益冲突,这是犯罪。江某辉在录音里提到的“敲诈勒索”,不是刘媛、赵瑞胜在敲诈,而是他在策划如何把刘媛、赵瑞胜包装成敲诈勒索犯。
更关键的是,这段录音的时间是2022年4月21日。而孙某青带300万现金到房山良乡肯德基,是2022年4月8日。也就是说,在孙某青“赔偿”刘媛之后不久,江某辉和张某州就开始策划“敲诈勒索未遂”的剧本。这个时间线,与后来公安机关立案、起诉的“敲诈勒索”指控,完全吻合。
一审判决对这段录音的态度是什么?它没有采信。它采信了江某辉的证言,却对江某辉与张某州的合谋录音视而不见。江某辉在证言中说,赵瑞胜向他提出要700万违约金和餐饮项目。但录音里,赵瑞胜说的是“没有条件”。江某辉的证言与录音矛盾,一审判决选择了证言。
八、不是目的论,是证据裁判
欧阳律师攻击我时,故意曲解我的愿意,说“只要目的正当,手段就可以不问”。但我主张的只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赵瑞胜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录音里,刘媛、赵瑞胜说“没有条件”,说“出来道歉”,说“保证安全”。这些录音,是客观证据,是公诉机关自己出示的。它们证明不了敲诈勒索。
我是研究证据法的,我提出的只是,胡国强、张爽的陈述是立案前的行政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刑事立案后,没有任何合法的被害人陈述。一个没有被害人陈述的敲诈勒索案,怎么定罪?
我揭露的只是,顺丰快递、威胁电话、代持协议,这些所谓的“威胁手段”,没有一条能指向赵瑞胜。它们更像是胡国强一方自导自演的构陷。
我还主张,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全某伟的证言是孤证,不可信。提讯记录被隐匿,辨认笔录被诱导。
这些难道不是从证据细节的角度提出的正常质疑吗?
一审判决没有回答这些问题。它选择了有罪推定,选择了采信控方证据,选择了忽视辩方证据。这不是证据裁判,这是立场裁判。
而某些律师对这些视而不见,他们反而质疑我的动机。
九、谁在伤害法治?
就这个案件,我写了六篇文章,也该告一个段落了。此案与我完全无关,不是我代理的,也不是我们团队的案件,我只是作为旁观者看不惯。
我期待的是,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而不是构陷。
本案的实质,是一起民事纠纷,被胡国强一方利用权势和关系,包装成了刑事案件。胡国强是正厅级官员,他动用了新疆、北京两地的公安关系,对举报他的刘媛、赵瑞胜进行打击报复。他成功了。赵瑞胜被关押两年多,一审被判六年十个月。而胡国强自己,因为贪腐被纪委查实,已经落马受审。
本案的证据链支撑得住这个判决吗?裁判逻辑经得起推敲吗?
这是一个荒诞的结局:举报贪官的人被判刑,被举报的贪官被审判。如果这个判决生效,今后谁还敢举报?谁还敢与贪腐作斗争?每一个举报人,都可能被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每一个维权者,都可能被送进监狱。
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本案敲响的警钟。我只是作为一名研究了证据法近三十年的学者而不是执业律师,对这个案件进行一点研究,提醒二审法院,正视录音里的真相,正视证据的严重缺陷,能正本清源,作出更为公正的判决。这不仅是为了赵瑞胜,更是为了每一个相信法律、相信正义的普通人。
录音不会说谎,说谎的是那些故意不听录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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