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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刑事律师,即便加了个“税务版”的后缀,为什么开始关心社保了呢?(绝对不是因为律所通知我,为了响应社保征缴夯实率,每月应缴社保数额增加。)

昨晚跟两个同行吃完饭,走路回家时刷知乎的时候刷到热帖,说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把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罚款幅度切成了三档:欠缴不满50万元,或者欠缴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但占比不满30%的,处欠缴数额1倍的罚款;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比达到30%的,处1倍以上2倍以下;500万元以上且占比达到30%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

热帖配文:"社保严征管来了""最高罚三倍,企业要慌了"。

如果是过往,我大概会写一篇文章,嘲笑一下民间法学家煞有介事,并且跟大家介绍一下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这个所谓"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新规,在《社会保险法》第86条里已经存在了十几年。

然而,三天前在新闻发布会上的那一句“现在还有一些人没有参保,这些人到底在哪儿,还是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把人找到,动员参保”见世,如果大家还觉得现在跟过往一样,马照跑舞照跳,那我也只能说你比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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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之后,社保征管逻辑的底层变了。过去人社部门履行社保征缴职能,但由于缺乏工资薪金数据,基数申报基本靠企业自觉,"按最低基数交"成了行业内人尽皆知的默契。而税务部门有税收征管活动中收集的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增值税发票数据、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结构,缴费基数和个税申报工资是否一致,一键比对就能看出来。

这也是制造业企业真正的焦虑所在。以广东省为例,一家有200名一线工人的工厂,按实际工资口径和按最低基数口径缴纳社保,每月的差额可能达到十几万元,一年就是一百多万。而对于很多净利润率只有3%到5%的制造企业来说,这笔"计划外支出"意味着利润的腰斩。

如果说企业处于强势环节还好说,但当下制造业面对的是充分竞争的、买家拿着计算器,拿着显微镜比价的市场。不要说涨价,你只要稍微不配合采购商"优化采购成本",明年订单就会流向降得更快的厂,为什么那家厂的供应价格不升反降,利润率这么低了他们怎么过活?大概率是因为他们也在竭尽全力的压低成本,其中就包括社保按最低基数交。当违规成为行业的普遍现状,合规的企业反而会在价格竞争中被淘汰,这就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实践中,不交社保未必仅仅是企业的想法,更多时候还是一线工人自己的诉求主张。假设一个流水线普工一个月工资5000,按实际口径参保,个人要扣三险几百块,到手收入会明显减少。对于普通工人而言,要的是当下现金,至于几十年后的养老金,似乎"可望而不可及"。

可以说,企业为员工"全额参保",换来的未必是感谢,还可能是员工的不理解和流动率上升,以及一句"你有钱帮我交社保,为啥不直接发现金给我"。

因此,很多企业顺水推舟,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看似两厢情愿、各取所需,但这种“承诺书”已经被证明不被法律认可其效力: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的法定强制义务,它承载的不只是这一对劳资关系里你情我愿的利益安排,还有整个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安全和公共保障制度的运转——这不是劳资双方可以自由处分的私权利。

在劳动法领域,员工可以放弃年假折算、放弃一些法律允许自行处分的权益,但在社保征缴领域,员工无权替国家"放弃"一份本应进入统筹账户的社保费。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任何"自愿放弃社保"的条款、承诺书、申请书,无论措辞多么“真诚”(因为叶律师真的见过非常多千奇百怪的承诺书)、签字画押多么齐全,自始无效。员工今天签了字,明天依然可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手里那份承诺书,在仲裁庭和法庭上换不来任何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在宣告"约定无效"的同时,也亲自留了一道补偿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我检索了近两年内广东省的案例,企业追讨社保补贴,有的被支持,有的没被支持。。

先看被支持的:在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粤1427民初525号案中,一家建材企业与搅拌车司机约定不缴社保,按月随工资发放588元"社医保补贴",员工事后投诉,企业补缴社保后起诉追讨。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向劳动者发放'社医保'补贴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责,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最终判令员工返还已领取的补贴。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主张返还21个月共计12348元,法院只支持了9996元——因为有4个月的工资单缺失,举证不能的部分由企业自己吞下。

英德市人民法院的(2026)粤1881民初7506号案说得更直白。这个案子里,司机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书》,公司每月随工资发800元"社保补助",累计9600元。企业补缴后起诉返还,法院认为:"该每月发放的800元是原告基于'不为被告缴纳社保'而向被告支付的替代性补偿……足以认定该9600元系独立于正常劳动报酬之外的专项社保补贴。现原告已按行政部门要求为被告全额补缴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被告已经实际享受了该期间的社保权益。若被告既享受了原告补缴的社保待遇,又继续保留基于'不缴社保'这一无效前提而发放的9600元现金补贴,则相当于就同一社保权益获得了双重利益。"全额支持返还。

再看没有被支持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2024)粤0605民初11584号案中,企业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工资条上也在发"社保费返还",企业起诉追讨38581.15元——但当时还没补缴。法院的回应只有一句:"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社保补贴,但原告至今未实际为被告补缴上述期间社会保险费,故其主张返还社保补贴没有事实基础,并无实质审查的必要。"全部驳回。先补缴,才有资格谈追偿,这个顺序没有商量余地。

三个案子摆在一起,法院会不会支持公司追讨社保补贴,关键看几个因素:1.书面协议有没有白纸黑字的合意;2.工资单上有没有逐月单列;3.员工签收留痕(蕉岭案里缺了4个月工资单,就少了2300多元);4.是不是先补缴、后追偿。

关于社保征缴执法力度的上升,我的预测如下:

第一,社保征缴执法会有一个明显的过渡期,选择性执法可能会长期存在。裁量基准公开了,不等于执法立刻收紧到顶。社保欠缴涉及面太广,牵一发动全身,税务机关比谁都清楚一刀切追缴会带来什么后果。所以我自己预估未来两三年内,执法重点会放在举报投诉案件、重点行业专项、以及"金额大+占比高"的异常户企业,而不会对所有基数不匹配的企业全面铺开。说成大白话就是,枪先打出头鸟,拿几个最不听话和社会影响最恶劣的开刀立威。

第二,用工形态会加速分化。合规成本越高,企业在用工结构上的"钻研"也会越深,像劳务外包、非全日制、灵活用工平台会越来越多,同时利用社保补贴来牵制员工投诉欠缴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补贴数额的设计一定要符合常理,不能出现“基本工资800元,补贴正好是800元”的情况,而且补贴必须符合刚性支付的特点,数额不与考勤、绩效等因素挂钩,否则也有可能被认为是“名为补贴,实为工资拆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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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主要业务领域: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税费争议诉讼、税务合规专项、税务稽查应对、投融资涉税法律服务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