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正文

本信息转自: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

宜昌远安某饮用水公司的包装饮用水检测不合格被罚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2026年第11期)

现将2026年度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宜昌远安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称“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SX2026SP05118。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21;24;16;14;20)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8月3日,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不予复检。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无异议。同时对该公司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其经营场所和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要求该公司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风险控制、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迅速启动召回工作。

2.原因排查:当事人在更换滤芯膜时,因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未按照要求排放废水,导致大肠菌群项目超过法定标准。

3.整改情况:重新更换生产车间内管道,全部为食品级塑料管道;对已更新的水管管道进行消毒,确保管道卫生安全;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专题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杜绝经验主义;并在整改后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案发后及时查找原因,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6.5元,并处罚款6000元。(远安市监处罚〔2026〕31号)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3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排版/审核:远安坤哥

本文完

郑重声明

您好!为了保障本号不因冗余文章遭人恶意利用,我们将定期清除历史发文,如果您担心错过了重要的文章,那请您每天记得打开“临沮论坛”看一遍最新文章,我们全年无休每天都会发文;如果您觉得有的文章很重要,请点击阅读原文进入论坛后收藏原文,以防我们清除历史文章后,找不到内容了。

我们注明为网友发布的曝光内容,都是出自于本论坛官网。都是网友实名认证后自行在官网发表的,我们只协助转发,从不帮人发布曝光内容,也从不转发未认证用户发布的内容。如需发布曝光内容,请自行在赤脚网官网按要求注册账号、完成认证,再自行发表。

注:在赤脚网官网注册、认证、发帖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更多功能点击对话框菜单直接进入。

特别提醒:底端广告由腾讯系统自动投放,与本微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