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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1 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与印尼知识产权总司(DGIP)正式启动PPH 试点项目,为期五年。想要进入印尼市场的中国申请人,可依托中国局的授权结果,请求印尼专利申请加速审查。通过使用该项目,申请人有望更早取得印尼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减少重复的审查与答复工作,降低企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PPH之第一种情况:使用来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国家工作结果(即对应巴黎公约途径进入印度尼西亚)

1 需满足条件:

对应的中国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认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2 所需文件:

(a)中国的所有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英文或印尼语翻译;

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

(1)授权通知书

(2)第一/二/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3)驳回通知书

(4)复审决定

(5)无效决定

(b)中国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注:如果对比文件是专利文献,则不用提供任何翻译;若对比文件是非专利文献,则需提供其英文或印尼语翻译;

(c)中国授权通知书及其英文或印尼语翻译;

(d)中国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及其英文、印尼语翻译;

(e)权利要求对照表

权利要求对照表需说明印尼知识产权局(DGIP)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与CNIPA中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是如何充分对应的。

PPH之第二种情况:使用来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即对应PCT途径进入印度尼西亚)

1、需满足条件:

对应该印尼申请的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结果(“国际工作结果”),即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 必须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方面指出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

2、所需文件:

(a)国际检索报告(ISR)、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及其英文或印尼语翻译;

(b)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及其英文或印尼语翻译;

提PPH的时机:

I.印尼专利申请已公开;

II.印尼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即收到DGIP下发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III.印尼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注意,一个允许的例外情形是,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请求。

印尼,作为东南亚的重要经济体,也是我国企业出海东南亚的核心市场。建议有海外布局计划的企业,提前梳理专利申请时序,结合PPH试点做好规划,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制度红利。但需要特别说明是:PPH仅是加快审查的通道,并非直接授权,不代表印度尼西亚免除实质审查。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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