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保局、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推动落实全民参保工作,现就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7年5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或者流产前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满12个月,并且生产或流产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但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