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期后能否另案诉请重新认定
交警事故复核申请超期后,一般不能通过另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也就是说,复核申请权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超过三日再申请,交管部门依法不再启动复核程序。此时,当事人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事故认定书或判令重新认定,通常难以获得受理或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意见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仅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为诉讼请求,也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争议,法院可以在赔偿案件中审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不能以判决方式直接代替交管部门作出或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分工,事故认定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行为,法院不能判令其重新认定。但是,超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完全失去救济空间。在后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提出异议,提交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相反证据。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事故认定书,确认其证明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可以不采信,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因此,超期后“另案诉请重新认定”通常不能成立,但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对事故认定书进行质证和抗辩。
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能否不采信事故认定书并重新划分赔偿责任?
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而不是不可推翻的终局裁判结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时,既要尊重事故认定书这一公文书证的证明作用,也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行车记录仪、道路监控、现场照片、车辆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足以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责任划分明显不当或程序违法,法院可以不采信其责任划分部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确定各方过错程度和赔偿比例。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重新划分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代替交管部门作出行政意义上的事故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与事故认定责任并不必然完全一致。例如,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负全部责任,但法院查明受害方存在未系安全带、闯红灯、突然折返等过错,仍可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等规定减轻侵权人责任。若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法院还会在保险责任限额和保险合同范围内确定赔付。因此,事故认定书对民事赔偿有重要影响,但不是绝对依据;有充分相反证据时,法院可以依法调整责任比例。
三、复核申请超期后才发现新证据,能否通过申诉、信访要求交管部门重新认定?
复核申请因超期被不予受理后,再发现新的关键证据,通常不能通过申诉、信访当然启动法定复核程序,也不能强制交管部门重新认定。法定复核程序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约束,申请期限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逾期不予受理;同时,复核以一次为限,已经受理并作出复核结论的,也不能再次申请复核。申诉、信访在性质上不同于复核申请,它可能促使公安机关内部进行执法监督、案件评查或纠错,但是否启动、如何启动以及是否重新调查认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的法定程序权利。也就是说,申诉、信访可以反映情况,但不能替代法定期限内的复核申请,也不能保证产生重新认定的结果。对于新发现的证据,更有意义的方式是在后续民事赔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提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若新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法院可以在民事赔偿案件中不采信事故认定书,并根据查明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事故认定书同样要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应结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采信。因此,超期后发现新证据,不宜将希望完全寄托于申诉、信访要求重新认定,而应尽量在诉讼程序中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实现救济。
四、事故认定书被重新认定或法院不予采信,对民事赔偿和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有何影响?
事故认定书被重新认定,或者在诉讼中不被法院采信,对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都会产生影响,但影响方式和程度不同。就民事赔偿而言,事故认定书是划分过错和确定赔偿比例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依据。法院会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结合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若事故认定书被改变或不采信,民事赔偿比例可能相应调整,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付也会在重新确定的责任基础上计算。就刑事责任而言,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将“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等作为入罪或加重处罚的重要条件。例如,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也可能构成。因此,事故责任认定一旦由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变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可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量刑幅度和附带民事赔偿。但无论行政认定还是刑事审判,事故认定书都必须经过证据审查,法院不能机械采信。刑事诉讼中,法院应结合现场勘验、监控、鉴定、证人证言等全案证据,判断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若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可以不予采信,并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总体而言,事故认定书是重要证据,但其法律效力并非绝对,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最终都要建立在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之上。
作者 刘丰律师
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恪守执业准则,以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严守当事人隐私为天职。擅长婚姻家庭、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及刑事辩护,办案经验丰富,专业尽责,深受委托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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