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一股说法传得很凶:人社建字〔2015〕130号讲了,只要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才判刑,早年没缴费的工龄照样算视同缴费。
这话听着顺耳,落到经办窗口就行不通。
130号原文盯着的不是你哪年判刑,而是这段工龄本来有没有缴费。 原话写得很直:服刑人员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也就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959年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说得更狠:工作人员受过开除或者刑事处分,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工作年限;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只算一般工龄。
这套规则最早管的是机关事业人员,后来延伸到国企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审核。 它不问制度是哪年建的,只看判刑前那段工龄连不连续。
所以制度建立后判刑→早年视同不动属于自己加戏。
人社建字〔2019〕11号补的是另一头: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
拆开看就清楚:
建账前没缴费的连续工龄 → 走740号 → 判刑后重新起算,不认视同
已经实际缴过的年限 → 权利对等 → 保留、合并
服刑期间 → 不参保、不缴费、账户留着计息
柳州一份复议写得很直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1993年10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判刑后不予计算。
申请人1994年退伍安置进规划土地管理局,军龄原本可并连续工龄。
2009年7月判刑,原单位解除关系。 复议机关按740号处理——军龄不能单独拎出来认视同,前面那段一并不算。
判刑时间早就过了养老制度建立年份,结果照样不认。
唐某形主张1976年10月至2002年6月作为国家干部的工作时间算连续工龄。
河池中院2001年6月判其有期徒刑11年,2002年6月给行政开除。 社保中心不认视同,复议维持。
这类案子现在各地口径高度一致。
程某1986年8月分配进厂,1998年8月因诈骗罪判七年,同年12月开除厂籍。
社保核定:无视同缴费年限,只按实际缴费年限发养老金。
申请人1980年11月入伍,1996年9月转业进海关,2016年1月判刑并行政开除。
2014年10月才开始实际缴费,到退休共87个月。 前面1980年11月至2014年9月不认视同,累计不满15年,办不了退休。
企业看当地个人账户建立时间;机关事业看2014年10月。
国发〔2015〕2号口径:2014年10月前在机关事业的工作年限可作视同缴费。
但一旦受刑事处分,740号先把连续工龄打断,前面那段依旧不进视同。
重庆南岸案例里,申请人1977年1月至2008年10月的工作时间未被认定视同。
平阴法院2026年那个案子也一样:公职人员判刑后,机关事业任职时段不认连续工龄,试点缴费只退费。
衢州江山一位参保人员,受刑事处分前1981年12月至1992年2月这段,被认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经办原话: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视同缴费,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合并计算。
这里有个缝:被判拘役及以上、真进监的,才触发740号断裂。
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劳动关系可能还在,缴费可继续。
但一旦判实刑+开除,连续工龄从刑满重新就业那天起算。
130号确实提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前受开除、劳教、刑事处分的企业职工仍然适用。
有人顺势理解成:制度建立后判刑就不适用740号。
文件真正接的那半句是对于服刑人员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象限定在原没缴费的工龄,不是处分发生时间。
真正闹心的是这种人:
1980年代在国企干到1995年,下岗。 2005年犯事判刑。 到退休时,前面十几年视同被扣,后面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的才算数。
他犯罪确实在养老制度建立之后,可早年那段工龄属性没变——还是建账前无缴费连续工龄。
多地人社和法院按130号执行;也有个别人在复议里抗辩下岗多年后犯罪不能溯及取消早年工龄,少数不被采纳。
那问题抛给看的人:
判刑这件事,是该只清掉判刑前没缴费的工龄,还是也该看看——人早离岗十几年、跟原单位早没关系了,那段国企工龄还要不要一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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