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政策,随母落户不用父亲同意,为什么孩子还是办不了落户?

先把结论放在前面:按现行的落户政策,孩子随母亲落户,本来就不需要父亲点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江苏南京的袁圆与一名已婚的公司董事长张博恋爱后怀孕。2024年1月,她生下一对龙凤胎,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父亲是张博。张博不承认亲子关系,也不履行抚养义务。袁圆委托机构做了DNA鉴定,结论支持张博是两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她随后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张博与这对龙凤胎存在亲子关系,二审维持原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孩子快3岁了,还没有户口。袁圆想让两个孩子随她落户南京,多次联系张博配合,对方不接电话、微信拉黑、短信不回。她户籍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的答复是:这种情况必须要经孩子爸爸同意才能随母落户,上户时孩子爸爸妈妈必须持相关证件亲自到现场确认。

这里有一份文件值得翻出来看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也就是国办发〔2015〕96号。文件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一项写着: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段话里有两个细节,分量不一样

第一,“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随母亲落户,交的是母亲那一方的户口簿,不是双方的。

第二,“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法律预设的难点在“随父”这一侧,因为父亲与孩子的关系不像生育那样可以直接证明。随母这一侧,出生医学证明加上母亲的户口簿,链条就闭合了。

那“父亲必须到场”这个要求是从哪来的?

它对应的是另一种情形:父母双方对孩子随谁落户有异议。

多地公安机关的实施细则里写得很清楚。以湖北的公开办事指南为例,非婚生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登记户口;如果父母对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需要提交下面三种材料中的一种:法院关于孩子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定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条路,是并列的。现场签字只是其中一条,法院的生效文书也是一条。

法治时报曾就一起几乎相同的咨询作出解答: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若男方不配合,女方可以凭法院生效判决,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单方办理落户。

回到这件事。袁圆手里有什么?一份一审判决,一份二审维持的裁定。判决书里写着一件关键的事实:张博是这两个孩子的父亲。

这恰恰是落户需要的那个核心事实。它已经被司法确认了,而且经过了二审。

我看这件事的症结,可能不在政策,在执行的衔接上

政策层面其实已经预见到了“一方不配合”这种情况,所以留了三条路。可到了窗口,能被认下来的往往只有一条:双方到场签字。其余两条路,一条要公证(还得对方配合),一条要法院文书(她已经有了)。一份生效判决摆在面前,如果仍然要求另一方到场,那三条路其实就只剩一条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我看这里还有个更基本的问题

孩子的户口,是孩子的权利,不是父母之间的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写得很直接: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户口是这项权利落地的前提,没有户口,医保办不了,幼儿园报不上,后面还有一串。

而现在的状态是:一个人明确表示不要这两个孩子,不接电话、不回消息,他的名字却仍然握着一个开关。这个开关控制着两个孩子能不能看病、能不能上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个设计显然不是政策的本意。国办那份文件的标题就叫“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它的目的就是把这类孩子从“没有身份”的状态里拉出来。

那遇到这种情况,实际能做什么

一是把材料备齐:出生医学证明、自己的户口簿和身份证、非婚生育说明,加上那份生效判决。判决书要带生效证明。

二是如果窗口仍然要求对方到场,可以要求出具书面告知,写明依据的是哪一条规定。有了书面材料,后面才有得谈。

三是走政务热线或者行政复议。落户是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办理要有依据,这是可以问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是如果对方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这跟落户是两条线,但可以同时走。

这件事到头来会怎么解决,现在还不知道。但它至少暴露了一个很具体的问题:一条写在文件里的路,和一条能走通的路,中间隔着的可能就是一个窗口的理解。

参考信源:华商报大风新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96号文件、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