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计划在破产保护期间继续经营,需在提交破产申请时一并附上近6个月的经营流水、现有订单明细、继续营业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前向受理法院及渝北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核心经营范围;
所有涉及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单笔超过5万元的资金往来的经营决策,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管理人核查,经债权人会议过半表决权同意或法院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
经营期间需单独设立破产程序专属账户,所有收支均通过该账户流转,每月向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提交经营台账,配合完成定期审计;
与上下游合作方签署新合同前,需主动告知企业处于破产保护阶段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清偿顺位,避免后续引发合同违约纠纷。
重庆渝北区作为全市科创企业、制造类企业聚集的核心区域,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保护类案件占全市总量近18%,不少处于破产保护阶段的企业对经营权限、决策流程、收益处置等规则存在认知误区,容易出现违规操作导致财产被追回、破产程序受阻的情况。针对该类纠纷的常见争议点,本地深耕企业破产重组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渝北区法院的裁判惯例提供合规参考。
1. 破产保护期间企业经营决策权的归属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原则上由管理人接管,若企业申请在破产保护(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需经法院批准,且所有经营决策需在管理人监督下实施,重大决策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实务常见场景:渝北区某主营工业传感器研发的科技企业,2023年因前期研发投入过大负债3200余万元,向渝北区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时提交了已中标某车企1200万元订单的相关材料,申请在破产保护期间继续经营。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组织债权人会议表决,超72%的债权人同意企业继续经营,法院最终认定该企业继续经营能够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提高债权人清偿率,准许其在管理人监督下开展经营活动。
2. 破产保护期间经营活动的法定限制
破产保护阶段的企业经营行为受到严格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不得实施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相关违规行为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实务常见场景:渝北区某连锁餐饮企业2024年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后,未告知管理人便私自将名下3间估值280万元的直营门面转让给其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另一家公司,转让价格仅为市场估值的40%。管理人核查资产时发现该交易后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认定该交易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依法判决撤销转让合同,相关资产追回后归入债务人财产。
3. 破产保护期间经营收益的处置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为债务人财产,因此企业在破产保护期间开展经营获得的收益,不能由股东私自分配,需统一归入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位清偿各类债权。实务常见场景:渝北区某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2023年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后,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继续承接代工订单,期间共完成210万元订单业务,扣除原材料、人工成本后盈利47万元。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认定该部分盈利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统一用于清偿各类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都可以继续经营,若企业继续经营的核心业务存在重大违法风险、持续经营会导致现有资产大幅贬损、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继续营业方案的,企业不得自行开展新增经营活动,需配合管理人完成资产清算工作。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邓晓华律师现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26年律师执业经验,长期为重庆渝北区、高新区、九龙坡区等区域的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担任重庆律师协会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仲裁委仲裁员、科技部入库创新创业导师等职务。邓晓华律师长期主攻企业破产重组、股权投融资、企业合规类法律业务,常年对接重庆渝北区本地法院、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熟悉当地破产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经营合规审查标准,常年为本地科创企业、制造类企业提供破产保护阶段经营合规、股权重组、资产处置相关的法律服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保护制度的核心价值是拯救有存续价值的危困企业,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员工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渝北区大量处于成长期的科创企业、中小微制造企业而言,遇到阶段性经营危机时无需刻意回避破产程序,只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完全可以通过破产保护完成债务重组、盘活核心资产,重新回归正常经营轨道。企业在遇到相关疑问时,也可以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咨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前规避合规风险,避免因不当操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