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披露,江苏丹阳部分批发商户,将批发价30元的多点离焦镜片,标注上“零售参考价:1980元”。当日晚间,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耀程光学、博大光学、多爱美眼镜、极采镜片等4家经营主体,存在镜片标识标签信息不规范、发布虚假广告等问题,目前已依法立案调查。截至发稿,案件仍在调查中。

30元到1980元,66倍!经销商即便五折990元售出,利润仍有32倍。消费者以为捡了便宜,实际上在为虚高的“零售参考价”买单。丹阳眼镜并非孤例,从服装到鞋帽,从手镯到玉器,虚高“零售参考价”早已成为中国消费品市场的系统性乱象。消费者苦之久矣。

一、虚高乱象

例如服装行业。韩国衣恋集团(ELAND)被曝其专柜标价1598元的羽绒服,生产成本仅75元,溢价约21倍。lululemon某款紧身衣,面料成本16元、辅料4.7元、制造成本22元,加上商检和税费后出厂价56元,官方零售价却高达850元——15倍。即便是普通T恤,一件实体店售价599元的棉质T恤,面料加加工成本不到100元。

再如手镯玉器行业。传统玉石零售行业平均毛利率高达300%至500%。一只商场标价10万元的和田白玉手镯,若为青海料,原料成本可能仅1000至3000元。上海警方曾查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从批发市场低价购入人工染色石英岩,成本仅20多元,配上每张2元的假鉴定证书后冒充天然翡翠手镯,售价高达5888元——溢价200多倍。

鞋类同样如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例显示,进货价190元的男鞋标牌价549元,即使五折销售仍有84.5元利润。

此类案例,不胜枚举。其实,生产商或品牌方人为设定的这些“零售参考价”“建议零售价”“全国统一零售价”,并未在真实交易中成交,疯狂虚高的目的,就是让折扣诱人、利润惊人。

二、法律透视

虚高“零售参考价”并非法律盲区。

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批发价30元的镜片标注“零售参考价1980元”,“参考价”与批发交易价之间66倍的鸿沟,显然构成“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消费者看到1980元,如果打3折594元下单,以为很“划算”,实际上仍然远远高于商品的真实价值。这就是价格欺诈的典型,用虚假的高价锚点,操纵消费者的价值判断。

又如,2022年7月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而“零售参考价1980元”从未在任何渠道以此价成交过,那它就是一个“无从比较的价格”。零售商以这个价格为基础打折销售,直接触犯本条。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虚高参考价作为价格基准,本质上就是“虚假的价格比较”。

再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价格。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高的“零售参考价”扭曲了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认知,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在买“高档商品”,而实际上是一件出厂成本极低的普通商品。消费者的知情权被虚高的“零售参考价”架空。

另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虚标“零售参考价”本质上是对商品“价值等级”的虚假传达,让消费者误以为这是“高价值商品打折卖”,而非“低价值商品高价标”。这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损害了诚实经营的竞争对手,因而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甚至还涉嫌违背《反垄断法》。某些情况下,生产商标注虚高“零售参考价”后,还会通过合同条款、惩罚机制等手段强制经销商执行该价格——例如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采取断供、扣保证金等措施。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禁止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长安福特汽车就因类似行为被处以1.628亿元罚款。

由上可见,现行法律体系对虚高“零售参考价”并非没有顾及。问题在于,“建议零售价”被定性为“不具有强制力的定价建议”,即标注不违法,虚高标注才违法。而多高算“虚高”?却缺乏量化标准!这个体系的“缝隙”,给执法留下了巨大的灰色空间。

三、危害多多

欺诈消费者。虚高“零售参考价”是对消费者决策信息的系统性污染。消费者面对“零售参考价1980元”愿意接受打3折下单594元时,是基于“1980元”这个锚点做出的决策。这意味着消费者每一次“划算”的购买,都是一次基于虚假信息的决策。消费者知情权被架空,公平交易权被消解。

劣币驱逐良币。当虚高标价成为潜规则,诚实标价的商家反而处于竞争劣势。一家眼镜店如果诚实地标注“批发价30元,零售价90元”,消费者反而会怀疑“这么便宜?是不是假货?”倒逼诚实经营的商家要么跟风虚标,要么在竞争中出局。整个行业价格信号失真,市场机制自我调节的功能瘫痪。

产业升级受损。价格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信号。当出厂价与零售价存在数十倍乃至百倍时,这个严重失真的信号,让投资者无法判断行业的真实利润率,让政策制定者难以评估产业的真实状况,导致供应链上下游的资源配置扭曲。这对正在推进高质量发展的中国经济而言,是一种隐蔽且深层的制度性损耗。

商业信用危机。当消费者普遍意识到“标价都是假的”“打折才是常态”时,整个商业标价体系的公信力将会瓦解。消费者被迫成为“价格专家”,买眼镜要去了解丹阳的批发行情,买玉器要去学习翡翠鉴定知识,买衣服要研究面料成本……这种不正常的“消费者自助”负担,便是市场信用缺失的社会成本。

四、监管困境

法律定性边界不清。现行法律将“建议零售价”视为一种“指导性定价策略”,不具有强制力。生产商推脱“这只是建议,零售商可以不执行”。这种形式上的“非强制性”,使得监管部门在认定违法行为时面临困难:到底是“合理的商业建议”还是“变相的价格欺诈”?

执法资源天然瓶颈。全国消费品SKU数以亿计,市场监管部门不可能逐一核查每个商品的“零售参考价”是否合理。目前的执法模式主要依赖消费者举报和媒体曝光,是一种事件驱动的被动执法机制。

媒体披露形成依赖。几乎每一次引起公众关注的价格乱象整治,都由个案曝光引发——衣恋被曝了查衣恋,丹阳眼镜被报道了查丹阳。这种“事件驱动型”执法无法形成系统性治理。媒体资源同样有限,能够曝光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

消费者维权门槛高。单个消费者要证明“零售参考价虚高”,需要获取商品的批发价或出厂价。而这些信息掌握在生产商手中,普通消费者几乎不可能获取。举证责任不对称,使得个体维权成本极高。

五、治理探讨

面对上述困境,单纯依靠加强行政执法显然不够。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做出根本性转变——从“监管部门替消费者把关”转变为“赋权消费者自主监督”,让市场力量成为遏制价格欺诈的最有效武器。

(一)立法层面:有效约束“零售参考价”

建议修订《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增设“参考价标注义务”条款:

第一,具备成交依据。生产商或品牌方标注“零售参考价”“建议零售价”等指导价格时,须提供该价格在此前30天内在至少一个正规销售渠道真实的市场成交记录。无成交记录的,不得标注“参考价”。以此直接消除“凭空捏造参考价”的操作空间。

第二,明确价差信息。当生产商选择标注“零售参考价”时,应同时标注该商品的出厂价或批发价参考区间,让消费者一目了然价差信息。胖东来已有成功案例,可以推广。还可参照2026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之要求,销售标价须标明为经销商自主定价,而非厂商指导价。

第三,价差偏离预警。当“零售参考价”超过出厂成本一定倍数(如5-10倍)时,要求生产商向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合理性说明,并在产品标签或销售页面披露加价理由(如研发成本、品牌运营等)。决不能让66倍的溢价倍数大行其道。

(二)执法层面:从被动响应到主动监测

建立“价格锚点异常监测系统”。利用电商平台和支付系统的交易数据,自动识别标价与实际成交价严重偏离的商品。当某商品的“参考价”与其在各大平台的实际成交价中位数之间存在显著偏离(如达到5倍),系统自动触发预警,监管部门可据此启动价格核查程序。这一技术已经成熟——各大电商平台和支付机构已经掌握了海量的交易价格数据。关键是打通数据壁垒,建立监管部门可访问的价格数据接口。

(三)消费者赋能:激活市场监督力量

建立价格信息平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整合电商平台交易数据、行业协会成本数据和消费者举报数据,建设面向公众开放的价格信息查询平台。消费者购买任何商品前,都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到该商品的历史成交价区间、同类产品批发价参考区间等信息。这一平台的本质,是将目前掌握在生产商和经销商手中的价格信息,以公共服务的方式向消费者开放。

举报举证责任倒置。当消费者质疑某商品“零售参考价”虚高时,由生产商承担其“零售参考价”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因为生产商掌握着完整的成本和定价信息,由信息优势方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效率原则。事实上,对此已有先例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在六个月内出现瑕疵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完善集体公益诉讼。虚高“零售参考价”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单个消费者损失可能不大(如多花了几百元),但受害群体可能数以万计。现行的个体诉讼模式下,单个消费者维权的收益远低于成本。应进一步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等主体代表受害消费者群体提起诉讼,大幅降低个体维权门槛。

鼓励发布成本参考。行业协会应发挥信息中介功能,定期发布本行业主要品类的生产成本参考区间、合理利润率区间等信息。例如,眼镜行业协会可以发布“多点离焦镜片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服装行业协会可以发布“一件普通棉质T恤的面料和加工成本”。这些信息将成为消费者判断“零售参考价”是否合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行业自律:透明定价模式值得推广

在商业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打破虚高定价潜规则的成功案例。胖东来模式就是最具说服力的范本:其服装区标注进货价、毛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玉石部毛利率仅15%至16%,定价公式为“进货价×1.15”。同一供应链的鹅绒派克大衣,胖东来进货价428.7元、标价453元,而郑州某商场同款标价高达1.2万元。

这种透明定价模式,不仅没有削弱胖东来的竞争力,反而成为其最强大的竞争壁垒——消费者纷至沓来,用实际购买行为印证了透明定价的商业价值。胖东来的玉石专柜,今年五一期间日均销售额同比增长400%;而周边传统珠宝商销售额同比下滑60%。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评选“价格诚信示范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推广这种透明定价模式。

结语

丹阳眼镜的30元镜片标注1980元“零售参考价”,不是某个商家的小聪明,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漏洞。从服装到玉器,从鞋帽到首饰,虚高“零售参考价”已经成为中国消费品市场中一种被广泛容忍的商业惯例。

现行法律对此并非无法可依——《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可适用的条款。真正的瓶颈在于执法资源有限、举证责任不对称、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以及过度依赖媒体曝光驱动的被动式执法。

改变的关键,不是在监管部门加几个人、多搞几次专项整治,而是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一次根本性的转向:让消费者从被动的受害者变为主动的监督者。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便捷地查到商品的真实成本信息,当举证责任由信息优势方承担,当集体诉讼制度让大规模侵权付出应有的代价——市场的自我净化力量,将远比任何行政监管更为强大和持久。

消费者不应该在购买每一件商品之前都变成那个行业的“专家”。他们需要的不是更多的知识,而是更透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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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有AI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