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拍卖前,和解协议签了、撤拍申请交了,拍卖却还是如期进行。债权人黄先生告诉津云记者,深圳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北科联公司)名下两宗土地最终以2.05亿元起拍价成交给区属国企,公司被推向破产清算。可拍卖款交完税后,剩余的钱连第一债权人的债权都不够清偿。“不理解法院为什么要坚持拍卖,现在拍卖款不够还债,我们的钱找谁要?”黄先生说。

和解后申请撤拍

法院仍继续拍卖

据黄先生反映,2025年1月26日,光明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振与北科联公司的借贷纠纷案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决定拍卖北科联公司名下A503-0061土地使用权、A512-0018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清偿债务。2025年4月23日,光明区人民法院在网上发布拍卖公告,两宗地块评估价格分别为1.1亿元及9449.7万元。

北科联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华告诉记者,被拍卖的两宗地块属于工业用地(高新技术用地),他曾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两宗地块进行增值评估,估值高达46亿元。“法院的评估价格过低,这样拍卖的话大家的钱都还不上,我们还失去了两块地,我们想了想还是不同意拍卖。”陈某华说。

2025年5月23日,王某振与北科联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协议写明,该案正在执行,鉴于执行紧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在和解协议签署前1个多月,北科联公司便已向王某振支付和解诚意款。当时,王某振就向光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拍卖申请》,但光明区人民法院仍以王某振的名义继续推动拍卖。签署和解协议当天,王某振再次向光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拍卖申请》,请求撤回对两宗地块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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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振提交的撤回拍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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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诚意款

然而,2025年5月27日,光明区人民法院却作出了继续拍卖的决定。黄先生告诉记者,拍卖前,除王某振外,还有其他债权人向光明区人民法院明确反对拍卖。“反对拍卖的债权人债权占总债权的60%以上,但光明区人民法院以多案合并执行、涉及多个债权人为由,拒不撤销拍卖。”黄先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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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债权人《中止执行申请书》

陈某华也向记者确认,涉案土地在拍卖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向法院提交撤销拍卖申请,其他债权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中止拍卖申请。“但光明区人民法院未予采纳,仍继续推进拍卖,在拍卖完成后才作出执行裁定,此前我们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和评估异议,均未得到处理。”陈某华说。

债权人质疑拍卖“定向成交”

拍卖所得资金不够还债

更令黄先生质疑的是拍卖流程。他提到,A503-0061和A512-0018两块地各有100余人设置了拍卖提醒,可最后只有光明区区属国企深圳市安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创公司)一家报名,结果安创公司直接按起拍价成交,两块地一共只卖了2.050007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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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黄先生认为,这是由于拍卖设置了竞买门槛导致的。竞买公告显示,竞买人须在公告截止日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交相关材料至区工信部门并取得书面意见。“感觉设置这个门槛,就是为了排除其他潜在竞买人。”黄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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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这两宗土地被以2.05亿元成功拍卖后,北科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5年11月6日,经破产管理人审核,收到26家债权人申报的32笔债权,合计6.6亿元。管理人审查认定了18家债权人申报的23笔债权,确认的债权金额为 3.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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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审查情况

“破产程序启动后,北科联公司已难以自行申诉。拍卖所得2亿元中,8000万元用于缴税,剩余1.2亿元在破产管理人账户上,连第一债权人的债权都不够清偿。”黄先生说。

为了解相关情况,10月21日下午,记者按照黄先生提供的拍卖通知书上的办公电话,致电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但显示电话号码为空号。记者又陆续拨打了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在网络上的公开电话,均显示为空号。最后,记者拨打了广东12368诉讼服务热线,通过该热线转接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但多次等待后,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我们已经申请撤回拍卖,法院却仍坚持继续拍卖,可拍出的钱根本不够还债。如今北科联公司又进入破产程序,我们的钱到底怎样才能要回来?”黄先生说。

律师:占总债权60%以上的债权人反对仍拍卖

属执行程序瑕疵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属于多债权人合并处置,王某振作为申请执行人之一,他的和解与撤回,不能当然代表其他债权人的意愿和利益。如果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法院认为继续拍卖更有利于整体债务清偿,可能选择不因单一申请人的撤回而中止处置。但是占总债权60%以上的债权人曾书面反对拍卖,法院依然坚持拍卖,属于执行程序瑕疵,如今土地已成交、企业进入破产,再提出执行异议很难受理,可尝试申请执行监督。

付建认为,最高院(2023)最高法执监384号裁定明确,拍卖公告中关于竞买人须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表述,通常被视为对竞买成功后经营行为的风险提示,而非对参与竞拍主体资格的强制性限制。竞拍公告中将取得区工信部门书面意见设置为竞拍报名前置条件存在争议,该设置在客观上可能压缩竞买人范围。不过司法实践中,仅凭该程序瑕疵,基本难以撤销已经成交的司法拍卖,司法会优先维护交易稳定性。

津云新闻记者 杨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