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廖某出生于96年,之前做过手术,行动有些受限,加上学历低,就没去工厂上班,而是做起了烧烤摊的生意。
因为吃烧烤的总有些三教九流,廖某也认识了一些中介朋友。在中介朋友的介绍下,廖某得知,如果能成功给顾客介绍一笔不正规的按摩,是能拿到提成的。
于是,每当有情绪不太好的独行男顾客来摊上吃烧烤,廖某就忍不住介绍一番。
2024年5月10日深夜,男子曾某来店里吃烧烤。廖某便向其介绍,询问是否需要不正规按摩。曾某心领神会,当即表示同意,随后去宾馆开了房,将房号给了廖某。
廖某立即联系中介,中介将女技师安排到了房间。曾某付了330元接受了服务,事后中介给了廖某80元介绍费。
之后,廖某再次给一男子刘某介绍了一次,刘某给了女技师230元,中介同样给了廖某80元好处费。
两次下来,廖某赚了160元。
结果,廖某还是栽了,最终被民警抓获归案。
一、一审:拘役5个月,罚金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廖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据此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廖某虽然认可自己犯罪,但他觉得应该判缓刑,而不是实刑。
他的理由有三点:
第一,犯罪情节轻微,仅介绍2人次,非法获利仅160元,且已全额退赃;
第二,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第三,自己是家里唯一经济支柱,有重大手术后遗症,身体条件不宜羁押。
结合以上三点,廖某认为应该判缓刑。
二、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量刑时已充分考量廖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廖某所提家庭情况,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身体条件系是否符合羁押的刑罚执行问题,不影响原审定罪量刑。
至于廖某所提二审改判缓刑的类案判例,该案系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量刑情节,致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二审法院方予以调整,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参照性。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无须改判廖某为缓刑,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为什么赚160元也判实刑?
很多人看到这儿会问:才赚了160块,介绍2次,至于判5个月实刑吗?
介绍卖淫罪不看获利多少,看的是行为本身。《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廖某介绍2人次,已经达到入罪标准。
至于缓刑,法院看的是综合情节。廖某确实是初犯、获利少、认罪态度好,这些一审都认了,所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了拘役5个月。但缓刑不是想给就给的,法院还要看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社区矫正条件等。
还有一个背景值得注意:廖某所在地区曾经是不正规按摩的重灾区。当这类苗头再出现的时候,当地司法机关的态度很明确——严惩。
廖某的处境确实不容易:身体有手术后遗症,学历低,摆烧烤摊是家里唯一收入来源。但法律不会因为这些就网开一面。
他觉得自己冤:才赚160块,怎么就成罪犯了?可介绍卖淫这事,不是按获利多少来定性的。你开了这个口子,就是在给灰色产业链供血。
讨论话题
1、介绍2次赚160元,判拘役5个月,你觉得重了还是轻了?
2、廖某的情况该不该给缓刑?
3、烧烤摊主帮顾客介绍“服务”,这事该怎么看?评论区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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