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的法治素养直接关系依法治校的成效与学校治理现代化的水平。随着我国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学校办学自主权持续扩大,校长在学校规划制定、内部治理、师生管理等方面的权限不断明晰,这对校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一些中小学校长的法治素养仍有较明显的短板,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在法治意识上,过于依赖经验或以权威治校,对依法治校只作形式理解,有时又把法治狭隘地看作“不出事”一类的应急手段。个别校长习惯于凭经验拍板、靠权威压阵,法治被搁置在决策与管理的边缘。二是在法治知识上,部分校长理解的法治常识内容零散,法律条文虽有所涉猎,却不成体系、不求甚解,制度建起来了却缺乏执行,难以真正发挥约束和引领作用。三是在法治能力上,知行脱节,碰到问题习惯于用“摆平”“灭火”来处理,重大事项、合同管理等缺乏合法性事先审查。决策凭感觉、管理靠惯性,往往等到纠纷发生、矛盾激化才被动应对,错失了把风险化解在源头的最佳时机。四是在相关机制上,校长在相关事件处理中往往单打独斗,缺乏合力,校内外的法治资源没有有效整合,依法治校也就缺少了稳固的支撑。
法治意识是先导。对中小学校长而言,确立法治意识尤须摒弃“家长制”惯性,真正做到从“身份管理”走向“契约管理”。树立法治观念,就是要确立权力服从法律的法治思维、理性平等的权利思维、依法办事的程序思维和自觉主动的责任思维。这四种思维相互关联、彼此支撑,共同构成校长法治意识的完整内核:既管得住手中的权力,又敬重师生的权利;既讲实体正义,也重程序正当。落到办学治校实践,就是凡决策、凡立制、凡处纠纷,先问三个问题:合法不合法?权限够不够?程序正当不正当?校长要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人情与法度冲突时坚守法度,把法治精神融入办学理念。
法治知识是抓手。学校治理中的“法”是广义的,既包括国家法律,也包括学校章程等内部规范。校长应知应会的相关法律知识至少涵盖四个层面:宪法和民法典中与办学密切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教育惩戒、学校保护、法治副校长配备等法规规章;学校章程和校规校纪等。对校长而言,学法不应停留在碎片化读条文,而要结合办学实践中的具体场景学深悟透。比如教育惩戒如何把握尺度、校园伤害如何界定责任、家校纠纷如何依法调处,都需要把法条放到真实情境中去理解,才能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法治能力是落点。对中小学校长而言,法治能力集中表现为依法治校能力,其主要包括:依法决策管理学校;构建学校制度,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治理格局;依法规范办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校规、依规实施惩戒;依法保障师生权益和依法化解纠纷;以自身示范引领师生养成规则意识等。这些能力彼此贯通,共同指向学校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运行。校长要把学校治理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频率及复杂性纳入考量。在相关事件处理中按照“依据何在—事实为何—如何处置”逻辑梳理有关决策的思路。先厘清法律依据,再核实事实情况,最后审慎作出处置,形成一套稳定、可操作的处理流程,避免凭情绪决策、靠经验蛮干,使每一项管理行为都经得起法律和师生的检验。
相关机制是保障。依法治校不能靠校长“单打独斗”,要坚持“法治副校长进校+法律顾问把关”双重支撑:前者要指导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制度,组建由学校党组织书记牵头、教师和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学校法治监督组织,对重要事项做到事前审查、事中督查、事后评估;后者要对校规校纪、学校协议做合法性分析,从而使校长个体的法治素养成为推动学校依法整体进步的牵引力。内外两股力量协同发力,既弥补了校长个人法律视野的局限,也为依法治校提供了经常性、专业化的智力支持,使学校的各项治理行为始终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当每一位校长都能以法治思维谋划办学、以法治方式化解难题、以法治信仰立德修身,依法治校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教育强国建设的法治根基才能愈加牢固。
(作者系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党支部书记、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
《中国教育报》2026年10月23日 第05版
作者:韦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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