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夜幕降临,挖掘机开进村头土地,选金溜槽旁水银晃动,四人盘算着靠“错峰”作业发一笔横财,可黄金还没捂热,警方便找上了门。近日,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钟某、傅某有期徒刑各十个月,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四人均被宣告缓刑一年。
4名男子受审
案情显示,作案前,钟某、傅某、纪某、孙某口头约定每人占25%股份,由钟某负责购买水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四人雇用挖掘机、装载机,使用水银、选金溜槽等工具,擅自采砂筛金。2026年4月7日,四人在岫岩县某村土地内开始挖土、准备筛金,随即被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案件被移交县某局处理。然而,这次查处并未让四人收手。
仅过十余天,四人又转至另一乡镇某村土地内采砂筛金。4月18日至24日,四人每天17时许至次日凌晨5时许“错峰”作业,企图避开监管。短短数日,四人共非法开采黄金净重310.11克,纯度82.5%。随后,钟某、傅某将黄金售卖给海城市某金店,得款人民币264440元。
4月26日17时许至次日5时许、27日17时许至22时许,四人在某村村民牛棚内继续采挖筛金,被岫岩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警方现场对提炼出的黄金称重为3.6克。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64440元已上交公安机关,采金现场土地已恢复平整。
千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等四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能够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钟某、傅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四人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随案移送的矿产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26444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提示,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无证采矿”即违法。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即便是土地权利人的承包地、宅基地,或者经土地权利人授权、同意的他人土地,地下的砂石、黄金等矿产资源同样归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本案中,四人在他人土地、牛棚内挖土筛金,属于典型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销赃得款264440元,已达“情节严重”标准。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用于犯罪的专门工具和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本案中,矿产品及26万余元违法所得均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延伸阅读
在废弃矿硐的竖井下,3名前来探寻金矿的“淘金客”出现窒息。爆破作业后聚积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夺去了他们的生命。
这起因盗采矿产资源引发的事故,发生在2025年3月25日,出事地点位于湖南洪江市的雪峰山林场。
雪峰山上的宣传标语 本文图片除标注外,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图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近期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和问责情况。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盗采作业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洪江市市长在内的14名公职人员,因存在失职失责问题被问责。
事故调查组建议当地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监管效能,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2026年1月9日,澎湃新闻从死者家属处获悉,这起盗采活动中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捕的3名男子,已被一审判刑。
事故:7人参与盗采金矿,
井下作业引发一氧化碳中毒
在这起暗中进行的“淘金”行动中,具有爆破经验的易重田负责井下破岩作业——每次使用一米多长的二氧化碳压裂管,利用高压气体实施爆破。
1970年出生的易重田是洪江市洗马乡中和村人。其哥哥易重纯曾告诉澎湃新闻,2024年10月左右,他弟弟跟着塘湾镇木兰溪村的“老板”易晓春上山挖金矿。2025年3月26日上午,易晓春突然赶来村里找到他,通报易重田“出事了”。
当晚,在洪江市殡仪馆,易重纯看到了弟弟的尸体。他仔细查看,未发现外伤,“没有出血,也没有破皮”。
在事故中丧生的,还有易重田的两名“工友”——来自邻近乡镇的杨锡能和邓召和。
事发后,4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盗采人员被警方控制。湖南成立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
这起事故发生在雪峰山的“白岩云上金牛山”,那里海拔1200多米。出事地点是一处废弃矿硐——是多年前乱采滥挖遗留下来的。
雪峰山金矿区的一处废弃矿硐 图片来源:洪江市政府网站
后来的调查表明,将易重田拉入伙的易晓春并非“大老板”。这起盗采活动的发起人叫李岩生,曾因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判刑6年,2024年3月刑满释放。出狱三个月后,李岩生陆续联系曾经的“狱友”胡春林,以及邓召和等人,谋划到雪峰山盗采金矿,并购买了发电机、破碎机、凿岩机等设备。此后,李岩生和易晓春联系杨锡能、卢凤娥、易重田等人加入。
2025年2月,易重田用二氧化碳压裂管进行了破岩试验,此后胡春林在网上购买了二氧化碳压裂管150根。
死者易重田的家
据调查,2024年11月至事发前,李岩生、胡春林等人的盗采活动时断时续,主要通过岩巷掘进的方式寻找金矿矿脉,采掘出深约16米、上宽下窄的独头竖井,但并未发现金矿。
2025年3月24日——“出事”的前一天,李岩生、易重田等4人,用4根长1.5米的二氧化碳压裂管在井下进行破岩作业。3月25日16时许,李岩生组织邓召和、易重田、杨锡能进入矿硐作业。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在3月25日下午的作业过程中,邓召和先进入竖井下面装矿渣,易重田开卷扬机,李岩生、杨锡能抬矿渣。作业约5分钟后,邓召和出现头晕不适、身体乏力,不能自行出井。易重田随即下井,用绳捆住邓召和后利用卷扬机向上拉,拉的过程中邓召和被一大石绊住,易重田便将邓召和放置井底,随后让李岩生出硐寻求救援,他和杨锡能继续在井下施救。
事故现场勘测图 图片来源:事故调查报告
在出硐过程中,李岩生左腿受伤。他爬至空压机旁启动空压机送风,约一小时后爬出矿硐,拨打胡春林等人电话寻求救援。当日20时许,胡春林、易晓春等人赶来,进入矿硐查看,发现井下的邓召和、杨锡能和易重田均已死亡。次日早晨,三具尸体被拉上硐口。
事发后,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李岩生、胡春林等4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经调查,邓召和等3人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事发前,由于发电机运转及二氧化碳压裂管爆破,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在竖井聚积。邓召和等人进入竖井作业时,吸入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中毒。
剖析:巡查流于形式,
大量废弃矿硐未及时发现封堵
经过数月调查后,事故调查组将这起3死1伤事故,定性为盗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认为,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盗采人员一氧化碳中毒且盲目施救。至于间接原因,一方面,盗采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在无任何个人防护和通风措施条件下盲目进硐作业;另一方面,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有效开展矿山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未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废弃矿硐排查封堵要求,未及时巡查发现和打击长期存在的非法盗采活动。
雪峰山是位于湖南中部偏西的山脉,自西南朝东北呈弧形构造。这一区域集聚了湖南省主要的金矿床,有“金腰带”之称。
雪峰山脉的一段
县级市洪江位于雪峰山中段。从1985年起,湖南省矿产勘探人员到洪江市(原黔阳县)探查金矿,几年间在铲子坪等地探明黄金储量超过20吨。“雪峰山有黄金”的消息不胫而走。从1992年起,周边一批批青壮年劳动力上山“淘金”。
彼时,易重纯、易重田兄弟俩也先后跟着“淘金”队伍上山了,用钢钎、风钻等工具挖山掘石,偶尔能挖到岩金。易重纯告诉澎湃新闻,2005年“封山”后,他便“金盆洗手”了,他弟弟有时却重操旧业,仍冒着被查的风险上山寻金。
2021年,易重田、易晓春均因盗采金矿,被行政处罚5万元。而2025年这一次的“上山”,易重田和他的两名“工友”付出了生命代价。
洪江市曾经盛行一时的非法采金,主要集中在雪峰山林场以及铁山、洗马、塘湾等乡镇。多年来,洪江市相关部门和乡镇对雪峰山金矿区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但盗采现象仍时有发生。
调查报告显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洪江市雪峰山区域形成历史遗留矿硐2000多个。这次事故矿硐属于乱采滥挖后遗留的废弃矿硐,该矿硐周边0.045平方公里内,废弃矿硐就有28个。
2017年4月,执法人员对雪峰山矿区一处非法采金点进行整治 图片来源:洪江市政府网站
此次事故并非个例。在2022年4月5日,邻近洪江市的中方县铁坡镇,曾发生一起非法进入废弃矿硐盗采导致中毒窒息的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当年,根据怀化市有关部署要求,洪江市开展了废弃矿硐排查。
“事发矿硐长期存在,但未纳入2022年硐口排查台账。”调查组认为,洪江市相关部门“未深刻汲取中方县‘4.5’事故教训”。
调查组还指出,雪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雪峰山林场对废弃矿硐的日常排查巡查流于形式,未有效管控废弃矿硐区域。
作为“打非治违”的执法部门,洪江市自然资源局被认定“擅自放宽废弃矿硐封堵条件”——2022年排查废弃矿硐(坑)736个,实际封堵仅312个;此外,“常态化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流于形式”,事故发生后排查废弃矿硐375个、封堵618个(含此前发现的矿硐),但2023年至事发前的两年多时间里,排查封堵废弃矿硐仅25个,“大量废弃矿硐未及时发现和封堵”。
调查组认为,洪江市委、市政府对“打非治违”工作部署督促落实不力,对矿山盗采行为打击不够,“自2022年以来,辖区内盗采矿产资源活动时有发生。”
查处:3名盗采者被判刑,
14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参与盗采活动的邓召和、易重田、杨锡能三人,因在事故中死亡被免予追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被警方控制的4人中,李岩生、胡春林、易晓春3人被提起公诉。
2026年1月9日,多名死者家属向澎湃新闻证实,李岩生等3人被诉一案,2025年12月上旬在洪江市法院开庭审理。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调解,李岩生、胡春林、易晓春3名被告人同意分别向遇难者家属支付12万元,一年内付清。其中,易晓春家属此前已向易重田家属支付3.8万元丧葬费用,这次支付了2万元;其他2名被告人目前分文未付。
如果得到执行,3名遇难者的家属均能获得民事赔偿款12万元。
据杨锡能的儿子杨迅介绍,经过民事调解之后,2015年12月中旬,洪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李岩生、胡春林均被判刑四年三个月,易晓春被判刑三年三个月。
除了涉案的盗采人员,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相关公职人员也被问责。
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的此次事故“追责问责情况”,怀化市纪委监委对14名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或处分。
其中,洪江市的市委副书记、市长向青松,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涌,均被责令检查处理;副市长舒朝友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湖南雪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有5人被处分:原党委副书记、主任罗文华,现任党委书记、主任谢世旺,党委委员、副主任周胜堂,均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防火与资源保护科科长易付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护林员蒋建华被记大过。
洪江市应急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易群喜被诫勉处理。
洪江市自然资源局有5人被问责:党组书记、局长张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组成员、副局长蒋昊东受到党内警告,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石铁军被诫勉处理,行政执法大队原大队长肖迪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大队长田峰被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洪江市人民政府被责成向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调查组建议洪江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打击盗采责任,提高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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