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生了一起让人愤怒到发抖的案件。一个精神失常的流浪女子,被几个男人当成商品,像接力一样层层转手倒卖。从强奸到拐卖,再到收买,这群人以为花几百块钱就能白捡个老婆,殊不知,他们每一次掏钱、每一次作恶,都把自己死死钉在了犯罪的耻辱柱上。
一、街头拽人强奸,转手600元卖出
女子原本在广东生活,因为精神异常四处流浪,一路漂到了贵州。这天,她一个人在街上游荡,被路边一个陌生男人盯上了。
这男人寻思这女的脑子糊涂,真欺负了也说不出明白话,当即动了坏心思,一把将她拽到没人的角落糟蹋了。
完事后,这男人立马摸出手机,联系上附近工地的熟人,张嘴就问:“有没有工友想讨老婆?现成有一个,掏600块就能领回去暖床。”工地那人转头找来一直穷得娶不上媳妇的工友罗某。在火车站广场,罗某掏出600块,拽着人就回了出租屋。
二、发现“买来的老婆”精神有病,又加价800元转手
罗某刚到家就强行和女子发生了关系。他心里美滋滋地盘算:花几百块白捡个老婆,往后日子有着落了。
结果舒坦了没两天,他发现不对劲:这姑娘整天眼神发直,问十句蹦不出俩字,浑浑噩噩的,摆明了精神有毛病。
罗某没有半点怜悯,没想着带人家去治病,反而嫌恶起来,琢磨着把这个“赔钱货”再转手卖掉。他找来中间人周某,塞了点好处费,很快联系上了同村的老光棍夏某。
夏某活了大半辈子连女人的手都没牵过,一听花800块钱能买个媳妇,立马掏钱把人领回了家。当天他就和姑娘发生了好几次关系,就算发现对方精神不正常,他也半点没嫌弃,还想着等生了儿子给列祖列宗一个交代。
直到这桩层层转手的恶行漏了马脚,警方顺藤摸瓜,这起买卖妇女的恶性案件才彻底曝光。
三、看似“白捡老婆”,实则犯下重罪
这起案件中,每一个人都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实际上,法律给他们安排得明明白白:
第一个男人:强奸罪+拐卖妇女罪。 明知道女方精神不正常,没法表达意愿,还硬拽去发生关系,属于性质恶劣的强奸;完事又明码标价600元卖掉,直接构成拐卖妇女罪,两罪并罚,刑期极重。
工友罗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 花钱买人就已经犯了收买罪;明知对方有精神病还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后来又把女方转手卖掉,直接构成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中间人周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别以为只是跑腿牵线、收点好处费就没事,帮人转手倒卖,法律直接按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和主犯一起担责。
老光棍夏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 花钱买人就是收买罪;女方从头到尾精神不正常,没法自主同意,长期强行发生关系,同样构成强奸罪。
法律分析
第一, 关于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对方是精神障碍患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对方是否反抗,均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 关于拐卖妇女罪。《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中,第一个男人和罗某均实施了“卖人”行为,构成此罪。
第三, 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罗某和夏某均从他人手中花钱买人,构成此罪。
第四, 关于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上述嫌疑人均涉及两项或以上罪名,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五, 关于民事赔偿。受害女子虽然精神异常,但依然是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其法定代理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涉案人员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这起案件,每一环都让人发指。
第一, 无论男女,都不要把人当成商品。哪怕对方精神不正常、是个流浪汉,她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不是谁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的物件。
第二, 千万别以为“花了钱就是我的”。在法律面前,买卖人口的合同自始无效。你买人就是犯罪,你强行发生关系就是强奸。
第三, 保护弱势群体,是社会的底线。如果遇到有精神障碍的流浪人员,请及时报警或联系救助站,而不是像这帮人一样,把别人的苦难当成自己占便宜的捷径。
讨论话题
1. 这几个男人层层转卖精神失常女子,你觉得该判多重?打1重判,打2按法律规定来。
2. 夏某买了人还长期同居,你觉得他冤不冤?
3. 在街头遇到精神异常的流浪者,你觉得普通人能做些什么?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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