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原告:王某

被告:陕西省安康市XX公安局

第三人:陕西省安康市XX人民政府

第三人:张某

一、基本事实

2020年9月4日,王某、程某在XX县中堰马可波罗瓷砖店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程某作为施工方,负责装修王某在XX县××室房屋,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100000元,工期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6日。

2023年1月7日18时许,张某来到王某已入住的XX县××室,以其为实际装修人要求王某支付尾欠的装修款。王某称其欠程某的装修款,与张某无关。张某称不付款就将装修部分砸毁,后张某打电话给白某,要求白某到现场拆柜子并承诺支付工钱。白某带着电钻、羊角锤等工具到达现场。王某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放在茶几上,称哪个敢动就砍哪个。张某、王某争执一会儿后,张某打电话报警。王某给其家人打电话,张某用羊角锤敲打室内地板砖后,将羊角锤扔在沙发上。王某见状,用菜刀砍张某背部,白某进行阻止和劝解。两分钟后,某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张某到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胸背部皮肤挫裂伤。

某派出所于2023年1月8日受理张某的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3年1月18日向王某告知了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2023年2月6日,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30日。2023年3月8日,XX局对王某提出的申辩进行了答复。同日,XX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后经行政复议维持。

2023年3月8日,XX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二、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张某因装修款问题产生纠纷后,均未按照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采用非法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案件起因上均有过错责任。在第三人张某砸毁原告王某的地板砖后,原告王某采取以暴治暴的方法,直接使用菜刀将第三人张某砍伤,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第三人张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第三人张某身体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以处罚,且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被告XX局对原告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在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被告XX局在部分询问、调查时,由一名人民警察询问,一名辅警记录,不符合该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被告XX局在向原告王某作处罚前告知时,没有告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属于程序违法。

被告XX局于2023年1月8日受理,于2023年3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3月23日向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了60日(含批准延长)的办理期限,且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的规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被告XX政府应当全面审查被告XX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被告XX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疏于对被告XX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进行审查,本应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却作出维持行政行为的决定,因其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原告王某认为,其砍伤第三人张某属于正当防卫。经审查,正当防卫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他人和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第三人张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原告王某对第三人张某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属于报复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被告XX县公安对原告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体合法,程序违法,若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作出相同结果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再次复议、诉讼,无异是对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故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被告XX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XX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2、撤销被告XX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朱立佳律师思考

整理完本案有几点感受。

第一,法院对多个程序违法问题进行了回应并明确认为构成违法,值得鼓励,因为司法实践中有时候法院对很多程序违法是只字不提的。

第二,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何时应撤销处罚,何时应仅仅确认违法呢。《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因通知、超期等程序轻微违法时仅仅确认违法,而事关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时应当撤销。本案中法院以行政机关重做无异议为由而仅仅确认违法,看似有一定道理,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一是法律上无此规定,违法就应当撤销;二是虽然本案处罚决定的实体合法性已经被法院认可,但不能排除在被处罚时陈述申辩仍有改变处罚结果的可能,否则陈述申辩则没有任何意义。即使改变不了结果,也要重新保障原告的这一权利。法院这样判决等于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我认为即使改变不了结果,也应保障这一权利。因为治安处罚的程序有很多,但最重要的只有一个权利,那就是陈述申辩权利。

第三,本案没有撤销,是因为虽然程序违法但实体合法,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的任何案件中,实体错误永远是第一位的,当然程序问题也要重视。

第四,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处罚人抗辩构成正当防卫是很难正立的,这需要被处罚人举出充足的证据。即使不能,被处罚人也不要轻王放弃,还可以主张没有违法行为、没有伤害故意、没有因果关系、情节轻微等。

四、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情况

被告XX局的证据:第一组,原告认为,对第三人报警内容不认可;被告XX政府无异议。经审查,报警内容为客观记载,不影响证据的效力,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第二组,原告认为,审批表中记载的“基本案情及证据”与实际不符;被告XX政府无异议。经审查,审批表为被告XX局内部审批,可以证明其进行审批,故予以确认。

第三组,原告认为,白某为违法嫌疑人,对其陈述内容不予认可;被告XX政府无异议。经审查,对于原告、第三人、白某陈述的事实经过内容一致的予以确认。

第四组,原告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被告XX政府无异议。经审查,程某与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程某陈述的签订装修合同的事实有《装修合同》相印证,予以确认,其他内容没有证据相印证,不予确认。

第八组,原告认为,不能证明第三人为装修公司老板;被告XX政府无异议。经审查,《装修合同》仅能证明合同载明的内容,不能证明其他内容,对《装修合同》予以确认。

第十组,原告认为,缺乏其他的医学检查资料;被告XX政府无异议。经审查,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第十三组,原告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被告XX政府无异议。经审查,情况说明为XX局的陈述,且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确认。

第十四组,原告认为,光碟内容由法院审查;被告XX政府无异议。经审查,调查人没有要求“王某1”陈述其身份信息并予以核实,不能证明被调查人的真实身份,故对该视频不予确认。光碟中的其他视频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只办理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等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全国办案,单位在石家庄。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过硬,有毅力,韧劲十足。曾多年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不糊弄,不怕苦、不怕累、下功夫,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