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出借人报警,借款人被刑拘,罪名诈骗。这样的案子,人民法院案例库里有两份入库案例,结果都是无罪。
界限在哪?一句话:看借钱那一刻想不想还,不看最后还不还得上。
第一起,上海宝山区法院,(2022)沪 0113 刑初 1069 号。靳某峰借款后部分钱款流向可疑账户,被控诈骗。法院查明他借款时有房有车有公司,案发前已归还七成以上,没逃没躲,还和出借人签借条、合开公司约定盈利优先还债。结论:诈骗罪不成立,这是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起,河北高院再审,入库编号 2026-16-1-222-001。行为人虚构借款理由,原审判有罪,再审改判无罪。裁判要旨写明:以真实身份借款、还款能力事实不清、未携款潜逃、客观上有还款行为的,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 266 条的诈骗罪,要两个东西同时成立: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欠钱不还最多只碰到第一条的一半。
法院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看七件事:身份真不真、经济实力夸没夸大、借款理由虚没虚构、借款时有没有还款能力、事后逃没逃、有没有还款意愿、有没有还款行为。
湖南的标准:五千元立案,五万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五十万元十年以上。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的,还有不起诉或者免刑的出口。
四件事。固定全部还款证据,流水借条聊天记录。理清借款时点的资产状况。保持联系别躲,躲就是逃匿。尽早请律师,论证要赶在审查起诉阶段。
曾杰律师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实务探讨,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结论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与司法机关认定,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另行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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