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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区市场监管、天津新闻广播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现将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典型案例一

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天津市西青区某粮油店经营的“东北风味酸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酸菜的实际委托方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22年5月起委托天津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

2025年12月,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和委托方,虽未直接参与生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委托方应对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生产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而非仅销售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属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形。2026年2月,我局依法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天津市河北区某饼业批发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2月,我局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函称在办理相关食品案件中发现,抽检不合格的“素食小撸串(黑鸭味)(豆制品)”系从天津市河北区某饼业批发部购进。2026年2月,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涉案素食小撸串(黑鸭味)(豆制品)的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前,当事人已将涉案食品全部售出。

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能够说明经营的上述食品的进货来源,并且涉案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含量无法从外观、颜色、气味等直观的检验方式辨别确认,需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专业的检验检测才能得出结果,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食品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明知而销售的主观故意,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应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鉴于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我局已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将供货商暨生产商的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