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人看过来

沈阳又发政策“大红包”啦

沈阳制定出台

《沈阳市进一步推动经济

稳中向上稳中向好若干措施》

共7个方面25条措施

推出各种奖励、补贴、减免、服务

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稳预期、强信心、增活力

支持经济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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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进一步推动经济稳中向上稳中向好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9月15日召开。

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姜晓华介绍

在《若干措施》起草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3个方面:

一是注重把握国家、省政策要求。《若干措施》充分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做好下半年工作的部署,与省政府出台的《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经济以进促稳稳中提质若干措施》充分衔接,在消费领域以旧换新、工业领域新质生产力、科技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提出政策举措,确保各方面工作要求在沈落地落实。

二是注重解决当前重点难点问题。我们充分考虑当前我市各行业领域发展需要,聚焦突出问题靶向施策,比如围绕民营经济发展难点,提出延长首贷户贴息、稳岗补助等举措;围绕住房、汽车等百姓关注的消费热点,出台系列补贴政策;围绕农业生产存在的暴雨灾害问题,提出灾后重建绿色审批通道 、设施农业补助等举措;围绕扩大有效投资,提出项目建设奖励、存量资产盘活、REITs项目融资等举措。

三是注重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通过“奖励、补贴、减免、服务”等多种形 式实施政策,多方位提升企业生产积极性,有效降低企业负担。提高政策含金量,拿出20.9亿元资金惠及企业和个人,真金白银帮助企业成长壮大。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争取最高标准、最大范围给予“顶格”支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沈阳市进一步推动经济

稳中向上稳中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进一步推动经济稳中向上稳中向好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进一步推动经济

稳中向上稳中向好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及“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经济以进促稳稳中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5号)精神,推动全市经济稳中向上、稳中向好,坚定不移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释放消费潜力

(一)发放汽车消费补贴。开展2024年沈阳市“迎中秋•庆国庆”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对在参加活动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户籍不限)发放5000万元汽车消费补贴,购买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的车主每人每辆分别给予最高4000元、5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提标扩面。落实国家支持政策,对报废老旧乘用汽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由每辆1万元提高至2万元,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由每辆0.7万元提高至1.5万元。发放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对个人消费者售卖转让旧乘用汽车并购买新乘用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的,每辆分别给予最高1.2万元、1.3万元补贴。对老旧营运货车按照提前报废时间分档给予最高每辆4.5万元补贴,同时新购营运货车的,按照标准分档给予最高每辆9.5万元补贴。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4.2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等)

(三)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深入开展家电惠民补贴等专项活动,个人消费者购买相应能效和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每人每类产品最高2000元以旧换新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

(四)实施农业机械购置及报废补贴。对购置规定范围内的农业机械,按照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30%的比例给予定额补贴;落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种农业机械实行定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

(五)开展“约沈阳 悦消费”活动。利用国庆节、元旦等节假日,深入开展“约沈阳 悦消费”等活动,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进行多样化促销。鼓励数字、绿色、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服务消费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

二、加强项目投资建设

(六)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抢抓项目建设“黄金季”,对当年开工、竣工并投入生产且年内形成有效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城乡建设局)

(七)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支持产业链链长企业搭建平台,通过实施投资、建设、招商、运营一体化管理,招引产业链、供应链配套企业,盘活现有产业园区存量资产。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租用市属国有闲置厂房的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对租赁期较长的,在租赁期内可予以1年以上租金减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房产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等)

(八)拓宽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被推荐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按照单体项目前期费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持续提升工业质效

(九)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围绕“老原新”21条产业链,加快培育发展十大重点产业集群,积极推进头部企业配套园区满园扩园。对全年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5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十)加快培育低空经济新增长点。支持企业开展通航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资质认定,推动低空飞行试验基地建设。聚焦低空飞行器整机及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等领域关键技术,同一企业可采取自主研发、联合攻关、揭榜挂帅等形式承担多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研发总投入50%的比例,每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

(十一)推进风电场改造升级。支持绿色低碳材料、新型高塔技术、节地型技术等应用,提高单位土地面积发电量。对不改变风电机组位置且改造后用地面积总和不大于改造前面积的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无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对并网运行未满20年且累计发电量未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按照原装机规模、补贴政策继续给予补贴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沈阳供电公司)

(十二)鼓励数字领域试点示范建设。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建设,对IPv6、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设施建设,对服务内容、技术水平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四、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

(十三)大力发展交通物流业。加快生产服务型、陆港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用好10亿元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奖补资金,对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建设、完善多式联运配套服务等重点项目按照核定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

(十四)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实施首贷户贴息政策,对在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给予最高不超过2%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等)

(十五)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开展“在沈阳•住好房”金秋购房季活动,设立2000万元购房补贴资金,对购买参展楼盘房源的购房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落实好提取公积金交首付、优化公积金套数认定标准、缩减“商转公”年限等已出台的40项推进房地产回暖政策。建立房地产融资项目常态化推送机制,争取更多金融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房产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沈阳公积金中心等)

(十六)鼓励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场所延时开放。鼓励全市8家国家等级博物馆在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延长开放时间不少于1小时。全市6家享受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的公共体育场馆在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延长开放时间不少于2小时。(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体育局等)

五、推进灾后重建和乡村振兴

(十七)加快灾后重建。统筹各项灾后重建资金,抓紧修复损毁农田水利、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开通灾后重建绿色审批通道,对灾后重建项目提供优先办理、容缺办理、现场办理等服务。对紧急的灾后政府采购项目,履行紧急采购程序。(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十八)支持设施农业恢复生产。对因暴雨灾害损毁的日光温室,原址重建后达到新建日光温室结构标准的,每亩给予2.5万元补助。对受灾主体用于恢复设施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发生贷款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九)持续壮大县域经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1+1对1”对口帮扶,补齐乡村振兴短板,对获评省级支持培育的特色农业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助力县域特色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

六、深化创新驱动发展

(二十)支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加快推进重大科技平台建设,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布局建设重大科学装置。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个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防科工办等)

(二十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实施“325”项目组织模式,持续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对重大科技专项自主研发、联合攻关项目,给予最高700万元资金支持;对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等)

(二十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担保。对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开展的纳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科技担保业务,在银行分险20%、国担基金及省财政分险比例不超过70%的基础上,市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10%;对未纳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科技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融资担保金额的40%给予风险补偿,市担保机构承担不低于40%。适当提高科技担保金额和代偿上限,单户企业在保余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代偿赔付上限由4%调整为不超过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等)

七、加大企业服务力度

(二十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市场准入准营,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证照联办”改革,新登记企业整体开办时间压缩至0.5个工作日。优化“个转企”流程,建立绿色通道,推动由“一废一立”向“直接变更”转变。持续开展“亲清会客厅”等活动,点对点帮助企业破解难题。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合理确定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四)多措并举稳岗扩岗。强化“一企一策”用工服务保障,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年底。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就业,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至2025年年底,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500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对获批市级基地的单位,分类分档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鼓励企业升规入库。加大“四上”企业培育和帮扶力度,对2024年首次达到规上并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的工业企业、商贸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交通运输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的具体政策按其时限执行。

来源:沈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