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某日,张某来到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其与平湖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张某向调解员讲述,其于2023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主管一职,口头约定工资为55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底,某公司出具辞退通知书给张某,张某不认可该通知,并多次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以及某公司拖欠其2个月工资问题与某公司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张某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24年4、5两个月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张某的申请后,指派调解员询问某公司意见,某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的基础上,调委会受理了该案,并口头告知了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效力、性质、原则和纪律,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024年6月某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确认,随后请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诉求和想法。张某称,其在工作期间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并且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某公司无故单方面将其解雇,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一次性支付其4、5月工资。某公司负责人听后,首先对张某在工作中的表现予以了肯定,并对拖欠张某2个月工资的事实表示认可。某公司负责人表示,受经济形式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公司无法运营,辞退张某实属无奈之举,待经济情况好转之后,便支付拖欠张某的工资。对张某提出的经济赔偿金,负责人称,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张某听后情绪激动,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调解员立即将双方分开,并分别安抚了双方情绪。
待双方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决定首先为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告诉公司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调解员指出,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与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构成劳动关系。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某公司若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张某协商解除,否则某公司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张某有权要求某公司经济赔偿金。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负责人认识到其公司的不当之处,并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随后,在调解员的帮助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结合张某在某公司的工作年限,调解员计算得出某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额11000元,加上两个月工资11000元,合计22000元。负责人对该金额表示了认可,但同时提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故希望张某能够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但张某听后表示,不同意公司提出的要求,称其工资是维持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
调解员听后,表示理解双方的难处,并根据双方的需求,提出分期支付的建议。鉴于目前公司的经济状况,张某同意了这个方案,但要求确定实际的付款期限。随后,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就如何进行分期付款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张某已收到公司分期支付的全部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随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追索劳动报酬,这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领域。一这类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不仅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也易形成纠纷隐患。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要举一反三,快速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排查摸底。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法理情结合快速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三要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加大保障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尤其是针对小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其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同时帮助务工人员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来源 | 法韵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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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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